太平洋证券离奇上市 第三种上市模式合法性受质疑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7-07  发表评论>>

“如果说证监会办公厅在太平洋证券上市的问题上代行了证监会的职权,已经从行政程序上暴露了太平洋证券上市程序的瑕疵,那么,在这种简单的常识性的问题背后,是不是有更为敏感和复杂的问题呢?”

在太平洋证券(601099)的官方网站上,右上方的显著位置,标注着八个字:守正·出奇·宁静·致远。八个字中,“出奇”二字显得格外扎眼和意味深长。

出奇的出身、出奇的上市过程……太平洋证券从成立之初就备受舆论争议。

当《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李德林的两篇文章———《太平洋证券的上市路径》和《证监黑洞》刊发后,包括资深律师和专家学者在内,公众哗然。随之,不同媒体的质疑之声此起彼伏。然而,很长时间内,太平洋证券和饱受指责的证监会都选择了默不作声。

6月30日,《证券时报》第九版,以特别报道的形式,发表了一篇记者访谈,内容是太平洋证券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上市的相关情况。文中旁征博引,洋洋洒洒8000余字。但报道隐去了“负责人”的姓名和具体职务。这让本就没有平静下来的舆论,再次感受到太平洋证券之“离奇”。

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之路,如果在法定条件下进行,是否预示着除了IPO和借壳,证监会正在尝试着第三种模式?但问题的核心是:假如承认这第三种模式,这种创新是否在法定程序下进行?又是否是合规合法?

“离奇”的出身

中央财经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对记者说:太平洋证券的上市肯定有问题。我不愿说过多问题,记者可以自己去查阅资料。

李德林就一直在查。他说他查到了作为记者能查到的所有资料:

早在20年前,云南省成立了一家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后的几年间,业绩辉煌。可是,在总经理陆海莺上任后,云南证券走向了一条不归路。截至2004年,其被清算出负债近15亿元。陆海莺也因此化名潜逃国外。

危难之际,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省有关部门的扶持下,迅速成立,并于2003年12月获得证监会“同意开业”的批复。开业之后,太平洋证券除了为云南证券弥补1.65亿元保证金缺口外,还托管了云南证券所属证券营业部及相关经纪业务部门,使客户交易正常进行。无疑,太平洋证券为稳定云南金融和社会秩序立了一功。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完成云南证券的平稳过渡过程中,云南的上市公司云大科技(600181),因为2003至2005年连续3年亏损,从2006年5月18日起,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其时,该公司已背负高达9.36亿元的债务,银行债权本金的偿付率只有20%左右。公司近3万名股东面临重大损失。

2005年8月,云南省政府成立了由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共同组成的“云大科技重组工作小组”。据太平洋证券上述负责人介绍,在长达一年半的重组中,始终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无法找到有足够实力且愿意承担如此巨大重组成本的重组主体”。太平洋证券再次挺身而出。

据《南风窗》杂志报道,事实上,在了解到云大科技的情况后,云南白药、滇能控股和云天化等一些云南本土的上市公司曾经很希望能够接收云大科技,但是所有接触和谈判都未能成功。“原因正是云南省政府已经既定要把太平洋证券顺势扶持起来。”

随后,云南省政府向证监会递交《关于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请求支持的函》,并与证监会多次沟通协商。

最终,在云南省政府的主导下,股改换股方案为:云大科技非流通股每8股换成1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份,流通股每4股换成1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份,即换股比例分别为8∶1和4∶1。2007年6月1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云大科技股票上市,理由正是云大科技连续4年亏损。云大科技董事会声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云大科技股东将成为太平洋证券股东。”云大科技彻底退市。

而此时的太平洋证券的经营状况如何呢?

据李德林的调查,太平洋证券2004至2006年净利润依次为-1623.40、-20051.26、13192.19万元;3年中只有1年盈利、累计亏损8482万元。太平洋证券上述负责人的解释是,亏损是为了弥补云南证券的窟窿,实际上的亏损只有3000多万元。他还特意强调,2002至2005年,券商处于全行业亏损状态。

“离奇”的上市

很显然,太平洋证券对自己为云南省做出的贡献,没有被媒体所关注,尤其没有被李德林所看到,感到有些冤。其上述负责人自己总结说:

云大科技组合方案的实施,使近3万名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使债权银行的受偿率从20%提高到了50%,大大降低了云大科技各国有债权银行的损失,有效地维护了云南省金融秩序的稳定;使云大科技国有股东避免了巨大损失,使国有资产得到了保值增值;使云南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全部完成,并且使云南省拥有了一家上市证券公司。

李德林用“三级跳”来形容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之路,而一位证券界资深律师则将该公司的上市之路形容为:“不走门,走烟囱”。

通常而言,公司上市有两个途径:

IPO和借壳。

所谓IPO,英文全名是:initialpub-

lic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即首次公开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很显然,以太平洋证券的业绩来看,不具备IPO的条件。

太平洋证券的上述负责人也承认:“太平洋证券的公开发行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所界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范畴。”

既然不是IPO,那么是不是借壳上市呢?

一位证券界资深律师解释说,通常还有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之分。所谓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国内证券市场上已发生过多起买壳上市的事件。

而所谓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上市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的上市,即所谓“母”借“子”壳。很显然,太平洋证券与云大科技之间,不存在母子关系,不是借壳上市。

据李德林介绍,2007年3月28日,太平洋证券通过了规范类券商的评审。随后,在2007年4月10日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定向增资后,太平洋证券股本增至15亿股。同年5月30日,太平洋证券通过与云大科技换股,原本20个股东的太平洋证券股东人数达到28975人。保荐机构安信证券、法律顾问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以及法律意见书均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为公众化公司,公众化公司可以进行公开的股权转让流通等交易。

换股的行为可否解释为“买壳”呢?上述资深律师介绍说,借壳或者买壳,强调的是对“壳公司”的控制权,是为了实现间接上市。前提是,“壳公司”的存在。显然,云大科技退市的结论是,“壳公司”没有了。实际上,太平洋证券的代码为601099,云大科技的代码为600181。证券代码是上市公司通过证监会审核后,在上交所选定的一个代码,这个代码标志着上市公司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具有流通权,每一个新代码的出现,意味着有一支新股发行。

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江的分析是,云大科技股改是一件事,太平洋证券上市是一件事,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以两者之间的换股直接推导出太平洋公司上市的结论。

既不是IPO,也不是借壳或买壳,太平洋证券却在2007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成功上市。

2007年12月28日,太平洋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开盘基准价为每股8元,成为A股第七只券商股,上市首日一度窜到49元的高位,市值突破600亿元人民币。

李德林惊叹道:“太平洋证券在2007年实现了三步跨越:增资扩股、成为规范类券商、上市。而在挂牌首日股票涨幅就达到了424%,40倍的回报啊!”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 徐雅平
太平洋证券离奇上市 第三种上市模式合法性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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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审批

难道太平洋证券开辟了第三种上市模式?

此时的李德林,翻遍了证监会和太平洋证券能够见到的所有文件,却无法找到该公司上市的任何审批文件。但李德林得出的确切答案是:太平洋证券上市发行并没有经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及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等上市交易审核机构的审核。

有没有必要经过这两个委员会的审核呢?太平洋证券上述负责人的解释是,没有必要。原因在于:太平洋证券的公开发行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所界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范畴,而是云大科技股改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证监会依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其法定职权,依法核准了太平洋证券的公开发行;同时,太平洋证券部分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也不属于《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界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范畴,自然也无需经过重组委的审核。

根据李德林的调查,他找到了太平洋证券上市的“依据”,即证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证监办函[2007]275号)。该批复内容显示:“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相关事宜已经经过证监会批准。”

从行文看,这份函件下发于2007年12月21日,是针对上交所曾经向证监会提交的编号[2007]168号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而发。

李德林和几位资深律师的质疑是,证监会办公厅有无权力下发这样的文件?记者从证监会官方网站上查到,证监会办公厅的职责为:拟订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会机关的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修改;负责会公文审核、文件档案管理、值班、信访、保密、保卫、新闻发布、信息综合、机关财务和会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的证券公司监事会日常工作。其中,并不能找到“审核公司上市”的职责分工。

另一位资深律师认为,可能是证监会办公厅代发或转发的证监会的文件。但李德林手中的“批复”影印件显示,落款公章不是证监会,而是证监会办公厅。

在太平洋证券上市公告书上,列举了几个与太平洋上市有关的文件,除了前述“275号文”,还有证监机构字[2007]81号《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批复》(下称“81号文”),在这份2007年4月6日签发的证监会的批复中,显示的内容也主要是诸如太平洋证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国资等公司增资太平洋证券的事宜。

李德林说,显然,前述的“批复”并不是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批准文件,而是与证监会的机构部所负责工作相关的机构管理文件,“批复”详细公布了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名单以及持股比例,还强调“太平洋证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批准。”

记者在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上,也未找到其他关于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批复文件。

对“离奇”的质疑

太平洋证券的上述负责人,对于广受质疑的上市经历和证监会的审批程序,虽然没有直接说是第三种模式,但也很明确地认为是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带有一定特殊性的模式。他认为这种模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趋势。

李江律师则认为,如果属于创新出奇,就应该能够在完成后得到推广和复制。

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是在现行法律公示的模式下遵照相同的规则进入资本市场的。作为制度安排,如果需要有一种有别于以往的上市通道,这种安排至少也应该是预先公示的,对所有人都是公平适用的。再好的制度和规则,如果只是少数人秘密掌控的“专利”,难免成为寻租的工具。如果未经公示便成为一体遵行的规则,那它压根儿就不成其为好的制度,因此也不会也不能得到推广和复制。

李江说:“如果说证监会办公厅在太平洋证券上市的问题上代行了证监会的职权,已经从行政程序上暴露了太平洋证券上市程序的瑕疵,那么,在这种简单的常识性的问题背后,是不是有更为敏感和复杂的问题呢?从证监会办公厅这份文字不多但概念不少的文件中,看不出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发行适用了何种法律程序。”

他的质疑是,太平洋证券之所以能上市,前提就是将云大科技的股东们置换进入太平洋证券。太平洋证券的四家股东用部分持有太平洋证券的股份同云大科技的股东们按照流通股股东4∶1,非流通股股东8∶1的比例与太平洋证券的股票进行交换,但是通过置换形成的太平洋证券的股份不到公司总股份的5%。这么操作后太平洋证券难道就自动获得了流通性?

“上市资格绝不是股东们可以随意叫卖的资产。太平洋证券与云大科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主体,他们的所有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交易行为,仅仅是带来公司所有者的变化,并不导致民事主体的法律属性发生本质改变。所有权的交换并不能改变云大科技以及太平洋证券的法律属性,云大科技的上市流通权已经取得了证监会的许可,这种行政许可不能随着股东的利益交换而发生转移。”李江说。(记者 张有义)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
太平洋证券涉嫌违规披露信息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7-01  发表评论>>
太平洋证券涉嫌违规披露信息

  昨日,某证券专业媒体刊登了一篇太平洋(601099,收盘价18.24元)有关负责人的专访,这也是太平洋证券(17.40,-0.84,-4.61%)上市以来,在受到媒体广泛质疑之后,首次高调回应其上市的问题。但这一信息发布方式却受到法律专家的置疑。

  重大信息披露为何不发公告

  此前,太平洋证券对媒体的质疑,其态度始终是避而不谈,即便是在上周五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公司也是极力回避。当时,有股东试图就非法上市,以及王益“双规”对公司的影响提问,但公司并未予以答复。其董秘林荣环也仅仅表示,公司将统一安排回应。

  然而,很快在昨日的某证券专业媒体上,便出现了一个整版的报道,题为《关于太平洋证券上市相关情况的问答——专访太平洋证券负责人》。而在这篇报道中,公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前媒体的诸多质疑予以一一回应,其中包括对“违规上市”、“王益双规”等敏感问题的回应。

  一位法律界专家告诉记者,从这篇报道来看,其报道内容很明显是为了消除媒体质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涵盖的信息量相当大,也很可能因此对公司股价构成影响。从这种情况来看,太平洋证券应该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向公众披露,或者予以临时停牌,而不是这种以新闻报道,或者答记者提问的方式披露。因此,太平洋证券的确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记者查询了证监会于2007年2月1日发布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总则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究竟太平洋算不算信息披露违规,很难界定。该律师指出,上述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须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20种重大事件的情形,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而太平洋此举并不在20种重大事件之中,究竟算不算“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也无定论,因此,这应该是一种打擦边球的行为。

  关键问题澄而不清

  在昨日太平洋对媒体质疑的回应中,最引人关注的,还是该公司如何解释涉嫌非法上市的问题。对此,公司负责人表示,首先,太平洋证券的公开发行不属于首发上市,而是云大科技股改方案的一部分,因此公司发行不需要通过发审委的审核。同时,太平洋证券部分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也不属于《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界定的范畴,因此也无需经过重组委的审核。

  不过,对于太平洋证券的解释,法律专家认为仍然有不合理之处。这位专家指出,目前来看,上市公司普遍的上市途径就是IPO,或者借壳上市,而太平洋的上市途径如果合法合规,那就是开了上市公司的先河。而太平洋参与云大科技的股改,其方案与S延边路(10.55,0.00,0.00%)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的股改方案有类似之处。而广发证券的借壳上市,都要经过重组委的审核,为何太平洋又不需要?

  同时,法律专家也指出,上述《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于2001年,距今已有7年时间。在当时的有关规定中,确实没有对此种换股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在这7年间,我国股票市场出现了巨大变化,股权分置改革也是当时完全没有的,因此此事也反映出我国监管机构在法律法规上仍然需要进一步健全。而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也可以说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同样是在打擦边球。

文章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 王焘

 

法学专家纵论太平洋证券上市法律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3日 14:44 法制日报
法学专家纵论太平洋证券上市法律问题

  【编者按】自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被认为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大动作,解决了证券市场未来发展的制度性痼疾,从根本上理顺了市场主体的关系,实现了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责任、收益的平等,被认为是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最大、最重要和最成功的改革。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个案也颇为引人注意,比如云大科技股改和2007年12月28日上市的太平洋证券(18.70,-0.77,-3.95%,)就引起了一些关注和热议(详见本报2008年7月6日五版报道)。《证券市场周刊》2008年第8期刊发了《太平洋证券上市路径》,对太平洋证券上市合法性提出质疑,随后又有一些文章发表,提出了太平洋证券上市的诸多疑问,包括股改方案、发行上市条件、批准程序、社会效益等等。2008年6月30日《证券时报》刊发了太平洋证券负责人《关于太平洋证券上市相关情况的问答》,对前述质疑做了较全面的回应。但争论似乎并未结束,而且人们进一步关注目前证券法律法规、发行上市制度、证券监督管理的改进与完善等。近日,本报编辑部约请部分证券法、公司法、行政法专家,根据已经披露的云大科技股改和太平洋证券的各种文件资料,以及媒体公开发表的文章,对云大科技股改和太平洋证券上市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现将相关专家观点整理刊出,以飨读者。

  专家名单

  董安生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保树 清华大学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应松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陈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沈四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

  甘培忠 北京大学教授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

  朱慈蕴 清华大学教授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王怀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员

  田思源 清华大学教授

 

  董安生:

  如果太平洋证券上市确是证监会内部股改办研究、报主席办公会批准的,就是没有问题的。

  我觉得分析太平洋证券上市模式,应该考虑下面这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太平洋证券上市的过程。太平洋证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一步;第二步是向四家股东定向增资;第三步是和云大科技换股,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接下来就是上市,并且在上市之后没有任何再发行的过程。

  第二个问题,太平洋证券上市的问题就是一个程序性问题,是该案例审核的内部程序问题。

  第三个问题,证监会采取这样一个审批程序,我认为是有理由的。很多人认为除了发审委就是重组委,这是一个需要研讨的认识问题。

  第四个问题,在证监会中有发审委、重组委,也可能还有其他的内部机构。但是一些人认为,按照105号文的要求,可以粗略地这么说,凡是向股东募股的,那是发审委的事;凡是用资产换股的,是重组委的事。但105号文没有把股改、股份换股份等一系列事情规定明确,因此不能绝对的说“凡是”。实际上,在股改过程中,证监会内部专门设立了股改办,专门负责研究解决股改的问题,如果太平洋证券的方案经过股改办研究的话,应该说就很好的解决了发审委、重组委和股改办的关系问题。太平洋证券应当验证并确认这样的事实,本案中股改办的研究决定不是某一个人的决定,经过了主席办公会是合规的。太平洋证券参与云大科技股改、换股上市是股改中的问题,不管说是创新也好,其他也好,就是来解决股改中的问题。云南省政府和证监会的多次沟通,这不是某一个人的行为。既然发审委和重组委这两个规则没有覆盖太平洋证券和云大科技换股的情况,当然办公会可以决定、批准。云南省政府上报方案中提出了换股和上市的组合方案,换股之后必须要上市,否则其他股东的利益是要受到损害的。等于证监会给人家一个承诺,只要这个救急救难的股改成功以后就同意你上市,从公平的角度来说这是对的。

  第五个问题是,太平洋证券在上市过程中,虽然证券代码改了,但没有新股发行,不是什么IPO,不适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规则,所以不用经过发审委,这是非常简单明了的道理。重组委在以前就成立了,但是它只是作为上市部的内部机构。如果确是证监会内部股改办研究、报主席办公会批准的,就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一个问题,太平洋证券上市与琼民源、郑百文的重组有相似之处,是可以引证的。总之,太平洋证券所涉及的是程序问题。如果证监会经过主席办公会作了研究,这就没有问题。

  基于上述几个问题的分析,我想再谈四点意见。

  第一点,我们应当明确地把发行与交易区分开。发行和交易资金的流向是不一样的。不能将两个问题混为一谈。换股是一个交易行为而不是发行行为,从法律主体的角度分析,换股仅涉及公司的股东。这是问题的关键。

  第二点,我认为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点,即换股交易的后果承诺问题。股改中,太平洋证券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必然会涉及换股后何时上市的问题。如果换股后不能上市,我个人认为云大科技的股东是不能接受这样条款的,未来引起的社会问题更大。也就是说,换股交易得到证监会批准,实际上包含了后续上市的承诺。

  第三点,谈一下程序问题与创新问题。从现在的形势看,没有发审委的问题,这是肯定的。是否需要重组委的介入?也是可以解释的。已经有学者提到了,本案例审核不一定必须通过重组委。如果不需要通过重组委,那当然就通过其他部门,也可以说是一个创新。但是无论如何,主席办公会的效力是应该肯定的,如果该会经过讨论认为不属于105号文所规定的重大资产出售与重组的范围,现有法律法规不能涵盖,通过主席办公会的形式作出决定,其合法性应该得到承认与肯定。

  最后一点,还有两个问题:一是个别股东的问题。这也是记者关注的一个问题,他认为个别股东取得了重大利益和上市审核都是有联系的。如果前面三个问题都没有问题,证监会的做法就没有任何违法违规问题,只能说,个别股东涉及的问题和我们探讨的问题无关。另一个是关于股改负担的问题,其实像云大科技这样的公司,股改的负担是很重的,亏损负债十几个亿,谁愿意接这样的公司?这些负担、困难、成本、代价,应该在考虑问题的时候给予足够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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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纵论太平洋证券上市法律问题(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3日 14:44 法制网
法学专家纵论太平洋证券上市法律问题(2)

  王保树:

  核准太平洋证券(18.70,-0.77,-3.95%,)上市,证监会是有法定职权的,是根据法定职权核准的,没有违反法定职权。证监会办公厅对交易所发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申请股票上市应符合上市的条件,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后,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这是对所有对外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的要求。从太平洋证券发行股票与股票上市的情况来看,是符合上述要求的。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太平洋证券增发股份是符合以上程序的,它经过了证监会的核准。当然,证监会核准本身就包括审查发行条件,因而没有理由说经过核准的发行不符合条件。至于证监会里什么机构核准,那是它自己内部的事情,内部办事部门的不同不影响核准的效力。做具体核准工作的肯定是证监会的某个部门,但是这个工作是代表证监会的。具体那个部门做,只是证监会内部部门分工的问题。证监会可以把这个工作交给发审委、重组委或其他部门,都是可以的,都是合法的。这件事是和股权分置改革相联系的,肯定不需要经过发审委和重组委。证监会是有法定职权的,是根据法定职权核准的,没有违反法定职权。

  在办理上市手续的过程中,需要确认股票发行已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不是由证监会重新核准。在这种情况下,由证监会办公厅文件确认已发生的证监会核准的事实,而不是以办公厅对外发文实施核准行为。应该说证监会办公厅对交易所发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从后果来看,对证券公司的发展,对在国际竞争的条件下将证券业做大增强,肯定是有好处的;另一个,对顺利实现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对解决国有资产的问题,对消除云大科技退市带来的负面问题,对从根本上保护所有股东利益,都是有好处的。如果简单的退市,国有资产受损失,其他股东的利益也受损失。

  看了新闻报道,我个人觉得,首先这个事情是因为股权分置引起的。其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经过证监会同意的,因此,应该认定其效力,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证监会内部谁具体做工作,不影响证监会核准的效力和它对核准承担的责任。因此,证监会外部的人完全不必过问它的内部工作程序。

  应松年:

  从总体上看,要说太平洋证券上市是一个违法的事情、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好像难以作出这个结论。

  大致来看,我们国家现在的上市审批通常有两条路径,一是通过发审委,一是通过重组委,其他的路径没有明确肯定,也没有明确否定。所以不能断然下结论说走了第三条路径就是违法。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总体处于初级阶段,改革面临的情况比国外复杂很多。

  借鉴国外经验是必须的,现在正在大力提倡新一轮的思想解放,因此,这第三条道路未必不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一次大胆的创新。我想强调的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禁止,应该允许探索。这是我第一个想法。同时,应该兼顾考虑社会后果。后果已经证明,云大科技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障,这些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并没有反对或不满的情绪。也看不到太平洋证券损害了谁的利益或国有资产,经济效果很好,社会安定。

  第二个问题,我认为应该考虑这一问题到底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对于报纸里面说“只有两条道路可走”、“批复程序不合法”问题,我们应该考虑证监会主席办公会已经讨论的情况。确实经过讨论,则没有什么问题。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具有审核权。交易所收到上市申请后有点吃不准,便向证监会请示。证监会办公厅向交易所作出了批复。他们这是个内部程序,只要是经过主席办公会的同意就行,交易所最后同意,这就已经完成了法律程序,怎么又不行呢?

  我还看到报纸上的文章,质疑这次云大科技所有的股份算起来只是太平洋证券股份里面的百分之几。根据上交所2006年的规定,10%以下的非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都属于社会公众股。从总体上看,要说太平洋证券上市是一个违法的事情、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好像难以作出这个结论。

  另外,说到云大科技这个事情是云南省政府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所以准备找一个有实力的公司来解决这个问题,当时很多公司都去了。但是呢,云南省政府看上了太平洋证券。有人认为这里面肯定是有猫腻。他的话里面隐含着这个意思。不过我觉得如果说省政府看上了他,省政府当然要挑他认为好一点、实力强一点的公司。这个好一点又怎么不行呢,至于这种影射的文字,什么跟王益有关系,这类问题,其实不是合法性问题,那是中纪委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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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纵论太平洋证券上市法律问题(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3日 14:44 法制网
法学专家纵论太平洋证券上市法律问题(3)

  陈甦:

  说本案例的公开换股情形合法不妥当,因为没有这样的法;说违法更不对,因为没有可以违反的法。

  首先我谈几点前提性的看法:第一,我们只能根据已经公开的事实材料和法律法规谈谈个人看法。第二,我们要着重看行为本身与法律的符合性问题。

  第一个问题,法在哪里?

  大家总在讲太平洋证券(18.70,-0.77,-3.95%,)上市合不合法。我觉得真正的问题是,这个法究竟在哪里?究竟要合什么法?在证券法律体系的运作系统中,法律和部门规章之间的协调性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在当前,一个证券市场上的行为若要考虑其合法性,首先要考虑这里的法究竟是哪一个“法”?是《证券法》,还是某个可能与法协调也可能不协调的规则?这个问题不在于某个公司,而在于法律规则的不一致性和不协调性。尽管现在证券法制建设成绩很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很多,但是,仍有可能发生一个证券市场的行为无法可依,或者是无适当的法可依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谁在分置?

  总的说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利用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但严格说来,这与证监会所说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并不完全相同,太平洋证券只是利用了股权分置的这样一个制度说法。这也没什么不妥,股改本身就是千差万别,每个公司都有每个公司的情况。

  第三个问题,谁在发行?

  太平洋证券的公众化过程,不是通过直接向公众发行股票的方式实现,而是通过四个股东向云大科技全体股东换股的方式实现。股东公开交换股票,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交换股票或者向超过二百个特定人交换股票,需不需要一个核准和监管。从理论上讲,是需要的,但是从规则上讲,现在是没有这个规则的。

  进一步说,这里有一个非公众公司多种途径公众化的问题。《公司法》规定非公众公司累计不能超过200人,这个问题我们的法律没有一个后续的手段。本来是一个非公众的公司,经过股东出售股份的行为,其实有一个公司公众化的过程。如果这样的一个过程是个别股东分散地做,则证监会很难监管。

  太平洋证券的情况是,由4个股东跟两万多云大科技股东进行股权置换,这等于是一个公众化的过程,实现的方式是股东通过股权置换使公司公众化。所以说,太平洋证券的公众化过程不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实现的,认为太平洋证券公开发行证券并不准确。既然太平洋证券没有公开发行股票,恐怕找发审委核准,发审委也不会接受。对这样一种股东换股导致的公司公众化的过程,确实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归咎于证监会的程序。这样的股东公开换股操作,面临一种公司公众化的监管程序,理论上应该有管理、有核准、有信息公开。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证券法律制度不成熟的表现。因此,说本案例的公开换股情形合法不妥当,因为没有这样的法;说违法更不对,因为没有可以违反的法。

  第四个问题,找谁上市?

  通过这样的股东公开换股方式,太平洋证券变成了一个公众公司之后,面临的后续问题就是上市了。我个人认为,太平洋证券也认识到了这恰恰不是现有规则所能涵盖的范围。公开发行并上市有相应的规定,买壳上市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置换股票成为公众公司后再上市,则没有相应的规则。《证券法》第48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太平洋证券在变成公众公司以后,找上交所审核上市的事项,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从整个过程来看,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太平洋证券这样的操作是可以的。而且整个过程走下来,太平洋证券也是按照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的,没有什么问题。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定性原则是:第一,大的法律并不违反,从《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上看,本案的这些做法并不违反具体法律条文。第二个就是讲,小的具体规则是不合适的,就是说现行的规范发行与上市的具体规则,跟这件事的运作模式与关系结构是不完全一样的。那么些小的具体规则,一个个往上套是套不上的。第三个结论就是说,这件事的重点是要制度进一步完善,这个责任在于制度的构建者。所以结论就自然出来了,就是要完善规则。

  沈四宝:

  太平洋证券的操作是一种探索,经过总结和健全后,很可能会成为未来的一种改革新途径。

  从某种意义上说,该案例所涉及的问题是在股票发行上市的问题上是否允许创新的问题。如果允许,这样的创新是否违反了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反了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开报道的情况,我看没有。

  在美国,股份与股份的交换,是并购的四种形式之一。太平洋证券的操作是一种探索,经过总结和健全后,很可能会成为未来的一种改革新途径。

  甘培忠:

  无论是证监会,还是太平洋证券,都实现了一种突破,不光是踩出了一条公司上市的新路径,而是在“借壳”之外首创了“买壳”。

  云大科技面临退市,会在瞬间影响到两三万人的切身利益,这会是社会不安定因素。过去上市公司退市时,给政府造成的压力过大,为保障社会安定政府需要额外支付相当的社会成本。这种状况下无论太平洋证券还是证监会,通过允许股权置换安排实现以新换旧的客观效果应当予以肯定,这是个善举。解决这个问题使云大科技股东和太平洋证券都获得了利益,在正常情形下受损害的利益方应该是云大科技的债权人,但太平洋证券股东通过别的安排给云大科技债权人以补偿,使清偿率由百分之二十左右上升到百分之五十,债权人肯定是满意的。我的意见有如下方面:

  第一,公司上市的途径过于狭窄,造成拥堵,应当允许创新。完美的做法是先设立制度,告知天下,然后让各方具体实施。在特定时期确定了保障社会安定的公共价值目标,政府出政策,公司买单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也维护了社会安定,当然是功德之举。

  第二,借壳上市,是业界普遍接受的做法,一般不会引发非议。但是,习惯和熟知的路径往往也是荆棘丛生,比如“壳”的社会名声不好,“壳”公司的债务负担过重,经营主业方面差别过大,注入新的资产、变更营业范围周期太长,手续繁杂,不如以新换旧更加便捷。在这个意义上看,无论是证监会,还是太平洋证券,都实现了一种突破,不光是踩出了一条公司上市的新路径,而且在“借壳”之外首创了“买壳”。

  第三,证监会主席办公会应当看成是证监会的最高决策形式,其通过太平洋证券上市的决定在我国现有法律把公司上市当作行政许可的事务的框架下,无可置疑。发审委、重组委只是证监会的内部办事机构。证监会主席办公会批准任何公司上市的能力当然是具备的,就像法院重大案子经合议庭合议后还要经过审委会审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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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080713/14445086258.shtml

法学专家纵论太平洋证券上市法律问题(4)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3日 14:44 法制网
法学专家纵论太平洋证券上市法律问题(4)

  龙翼飞:

  太平洋证券(18.70,-0.77,-3.95%,)换股本身没有扰乱证券市场,没有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这里有几个问题。一个就是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进行了正规的信息披露,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则?如果认为哪个地方披露的不真实,作为公众,可以提出来,可以批评。但作为媒体舆论监督者,也有一个底线,就是客观真实。应该客观报道,让大家做评论。

  第二,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这样一系列行为实施监管,是否进行了监管,监管的方式是依据证监会的职权,是核准还是批准?如有争议,相关利益群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媒体认为损害了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要指出他的行为本身违反了什么样的义务,这要有具体事实。

  第三,在现有资本市场,太平洋证券换股本身是否扰乱了证券市场,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我们看到的结果不是这样。云大科技是一个背负巨额债务,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公司,面临很大的投资风险。这种情况下,通过一定市场行为予以化解,让相应的股民对自己的投资有一定信心,社会秩序得到稳定,从这样的社会效果看,我们不能否定。

  朱慈蕴:

  非公众公司通过股权置换成为上市公司是一个可能很有发展前景的方式。

  我个人觉得,这次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与云大科技的股改密切相关。这里的创新之处在于一个原本不公开上市的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与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置换,使自己获得上市的机会。在国外,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实现公司重组是非常普遍的做法,但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或是相关的行政法规,都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特别是涉及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股权置换可能涉及的特殊问题,无论立法还是理论界,对之讨论不多。

  我认为,太平洋证券的确是在探索一种创新之路。我们必须从这次太平洋证券上市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这里涉及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完善亏损上市公司重组的制度,要有一个好的平台和机制,使找钱的和找壳的能顺畅对接。重组要两面看,成功了皆大欢喜,不成功反受其累。但我们确需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司重组机制。

  第二,一个非公众公司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应当怎样进行信息披露。股权置换的方式不同于IPO和买壳重组,它应当通过什么机构审批,在什么阶段披露什么信息,值得深入探讨。结合本案,太平洋证券上市已经经过证监会批准,有证监会的批复文件,这个程序上是没问题的。

  第三,随着股权置换的成功,太平洋证券上市而“云大科技”退市。虽然原“云大科技”的小股东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但伴随着“云大科技”的退市,还有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必须考虑。本案中由于关注了“云大科技”的债权人利益问题,使得各个债权人得到50%的清偿率,远远超过了“云大科技”破产退市债权人可能得到的清偿。

  第四,非公众公司通过股权置换成为上市公司是一个可能很有发展前景的方式。由于股东置换股权是交易法上的事情,应当崇尚合同自由原则,一般情况下不能禁止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但是,这种股权置换的后果导致私募公司变成公募公司,而这就涉及到公司组织法上的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特别性问题。显然,如何对这样的股权置换进行规制,如何对私募公司的股东之股权转让进行规制,如何协调其与契约自由的关系,值得探讨。

  刘俊海:

  倘若太平洋证券的换股行为事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定条件与法定程序所作的核准,就具有合法性。

  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引入的四个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之间分别通过1∶8和1∶4的交换比例实现股份互易,其行为本身严格说来是协助和参与云大科技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行为。

  判断太平洋证券上市路径是否合法,有一个绕不开的法律问题是,太平洋证券的四个股东向云大科技两万多名股东换股的行为是否触犯公司股东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禁止性规定?

  我认为,倘若上述换股行为事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定条件与法定程序所作的核准,就具有合法性;倘若事先未获得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定条件与法定程序所作的核准,就不具有合法性。

  太平洋证券上市案例大讨论的深层次意义在于促使立法者和监管者认真深思一下我国未来的公司上市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问题。世界资本市场既有个性也有共性,但是共性大于个性。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中国国情出发,大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例、判例与学说,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公司自治与创新活动,大幅降低公司上市门槛。

  我顺便联想到一个问题,就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的制度真空亟待填补。对这些公司的投资者而言,一方面其认购的股票是公开发行的,另一方面却无法在证券交易所出让这些股票。由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尚不到位,一些股东为了变现投资,遂在一些发行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蛊惑下通过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劝诱的方式转让股权。大禹治水,贵在堵疏结合。

  王怀宇:

  通过换股进行并购,在《证券法》上是允许的。

  不能简单说太平洋证券上市是违法违规。它的实践与现有的一般路径不同时,要从两个方面判断它是创新还是违法。一个是看程序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一个是看证券监管部门是否适当关注了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者影响秩序的安排。如果它进行了一系列不合常规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合理的安排和考虑,实质监管的内容也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和法律要求,这时候再来讨论这个做法是违规还是创新就更清楚一些。如果实体安排合理,证券监管公平,这是制度创新,我认为这是个精妙的例子,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

  在我们国家,用换股进行并购,在《证券法》上是允许的,在《公司法》上则不明确。

  说起来,今天太平洋证券上市模式遭到一些质疑,如果是在国外的话,可能就不存在了。因为在国外,采用登记制度,对很多东西不会实质审查,另外比较注意降低上市成本。我们国家目前的发展路径也是向简化上市程序,或者是尽量减少行政干预这个方向走。当然减少行政的直接介入可能有个逐步过程。

  田思源:

  是否可以复制不是问题的关键,实践和制度都是在发展和创新过程之中的,这就是太平洋证券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意义所在。

  实际上是三个问题。一个实体的问题,一个程序的问题,一个太平洋证券的做法是否可以复制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觉得可以换个角度讨论。由于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太平洋证券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你说我违法了,要说出违什么法、哪一条,这里是没有的。而且这里面还有一个创新的问题,在法律内部进行一个创新。实际上,内部的创新可能比外部的创新更容易一些。这里关键是不违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实践证明太平洋证券的做法不可取,我们可以通过将来的立法来作禁止性规定,如果太平洋证券的做法可取,我们也同样可以通过立法来作肯定性的规定,并将这其中的法律漏洞弥补上,这也是推动了法治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想说说证监会办公厅可否对外发文的问题,这是一个程序问题。一般说来,办公厅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并不多,但也并不是无权行使。这里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证监会办公厅对上交所的发文是否是外部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其是内部行政行为的话,证监会办公厅当然有这样的权力。另一个是如果认为此时证监会办公厅的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也不能一概认为它就没有这样的权力。现在,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办公厅对外发文的情况是很多的,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五一、十一等的放假通知、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等等。所以说证监会办公厅的发文是可以代表证监会的,这一点在程序上并没有什么问题,如果证监会认为其办公厅的做法不能代表证监会,这个要由证监会来表明态度。

  关于第三个问题,太平洋证券上市这样的第三条道路是否可以复制的问题。现有的观点是,似乎不能复制就不具有普遍的意义,这条路就违法了。这个问题与太平洋证券是否违法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是否可以复制要看具体情况,太平洋证券上市是股改过程中的一个特例,有它的特殊情况,如果其他个案的情况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那它就可复制了,如果没有得到认可就没有被复制。是否可以复制不是问题的关键,实践和制度都是在发展和创新过程之中的,这就是太平洋证券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意义所在。

  上市的法律环境,然后是上市的社会效应,必须把这两个情况结合来看,这是需要强调的问题。如果我们转变了一个视角,在法制不完备的情况下,将太平洋证券的做法看作是一个创新,对股改对社会的稳定是很有意义的。这是很关键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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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窗:太平洋证券上市之路

 

令市场大吃一惊: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之路

news.dayoo.com 2008年05月15日 10:37来源: 南风窗

太平洋证券(SH601099)日前公告称,公司拟以不低于18.93元/股的价格,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8亿股到4.5亿股,增发募资额度将不超过90亿元。

在2007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太平洋证券登陆A股市场,成为上交所公开交易的又一支新股票。不过,这是一支神秘的股票,是一家传奇的上市公司。

“股海里折腾了好多年,照理我也是见多识广了,但是太平洋证券的成功上市仍然令我吃惊。”昆明的私募基金从业人士唐先生说,基于对云南的各种大企业和上市公司一直以来的研究,他觉得太平洋证券的故事本身就是一个传奇,公司浮出水面后受到非议是必然的。

收拾云南证券残局

曾经昙花一现的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最后以申请破产结束了自己的历史,2007年11月19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召开“云南证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预示着成立9年的云南证券成为云南省首家申请破产的证券公司。

经云南省工商局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当时注册资本金为1.2亿元人民币的云南证券在1988年10月正式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云南分行各占50%的股份。1989年8月,云南证券因清理整顿被停业,次年10月才重新开业。19 92年12月,云南证券改组为股份公司,此后股东变动频繁,1996年与人民银行脱钩,转制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也是云南本土证券公司,云南证券曾辉煌不已,其在云南本省有9家营业部,在上海和北京也分别有1家营业部。

1990年10月,人行云南省分行43岁的某处处长陆海莺出任云南证券总经理和法人代表,从此将这家公司带上了灭亡的不归路。1998年1月21日,陆海莺化名陶静从昆明机场出境,途经香港逃到美国,至今仍然为中国政府公开通缉的外逃贪官。

昆明市检察机关事后查明,陆海莺在担任云南证券总经理期间,不经股东同意和董事会的批准,未对受资人进行资信考察,对合作对象及项目未作可行性论证,在明知非金融机构不允许经营金融业务的有关规定下,先后与海南国际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与深圳运通公司签订了承包其营业部的合同,致使云南证券8000万元人民币“被骗”。

另外,云南证券在经营中严重违法,主要包括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国债回购、乱融资等历史遗留问题,涉嫌的违规资金达数亿元。1997年前后,云南证券做了大量的国债回购,融得巨额资金做房地产,但正好遇上全国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损失惨重,估计风险资产在2亿元左右,而这些钱大部分已经回不来了。后来,为了遮掩漏洞,云南证券又挪用了部分客户保证金用以偿付债务。2004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责令其关闭,并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停止了其一切证券业务活动。

事实上,自2002年以来,全国已先后有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鞍山证券、大连证券、富有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等多家证券公司被关闭、撤销和接管——券商违规经营所埋下的炸弹被接连“引爆”。

困境中的云南证券曾经设想能够由第三方新设一家证券公司,由新公司收购原云南证券的证券类资产,收购资金被用于解决客户保证金缺口,然后云南证券公司变更为实业公司,承担原云南证券的机构客户债务和其他债务。

云南省的另一家证券公司红塔证券在组建之初,也曾经计划以云南证券为班底进行重组,但由于云南证券的存在问题太多,而且牵扯到大量挪用的客户保证金要补充,最终决定另起炉灶组建了红塔证券。由此,云南证券的倒掉只是时间问题了。

2005年1月,云南省政府批准成立了“云南证券清算组”,意味着云南证券走向了末路。2007年5月25日,云南证券正式向昆明市中级法院申请破产。至同年6月30日,云南证券账面资产总额8.6亿余元,负债总额14.99 亿余元,资不抵债总额为6.36亿余元,资产负债率为173.74%。

云南证券败局初定之际,云南省迅速在昆明市扶持注册成立了一家新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3年12月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开业”的批复,当时核准太平洋证券的注册资本为6.65亿元人民币,下设 10个证券营业部,11个证券服务部,形成辐射全国的营销网点。

私募基金从业人士唐先生回忆,按照太平洋证券当时自己的介绍,其是在云南省政府和山东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成立的,背景特殊。2004年太平洋证券成立后所进行的第一件重要工作,即托管云南证券所属证券营业部及相关经纪业务部门,使客户交易正常进行。太平洋证券替云南证券弥补了1.65亿元保证金缺口,全面接收了云南证券的客户资产和员工,云南证券随即宣布停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007年4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太平洋证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5.03亿元,逐步发展成为云南省营业网点最多、市场份额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

与云大科技换股

正在为顺利解决云南证券危机而大舒一口气时,另外一家同样由政府扶持的云大科技也正在上演衰败剧。唐先生说,这令云南省政府再次精神紧张起来。

2008年4月,位于昆明市高新开发区内的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场地萧条,曾经生机勃勃的大院里已经荒草丛生。一名留守房屋的工作人员说,云大科技已经由云南省国资公司负责重组工作,目前基本上没有像样的生产经营活动了,下一步是什么结局也得国资公司说了算。

云大科技前身为成立于1992年的云南大学南亚生物化工厂,曾经是—家致力于发展生物高科技的公司,1995 年被评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998年9月28日,云大科技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SH600181),总资产为13.79亿元人民币,业务范围涉及农化、医药及功能食品、房地产、旅游业和城市基础产业等领域,曾经被誉为“云南最具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和“亚商中国最具发展潜力上市公司50强”之一。

“云大科技一直情况不佳,内部股东纷争激烈,当时就不应该被仓促上市,是一支典型的‘垃圾股’。”唐先生说, “当然过去的情况比较特殊,许多标准都还不规范、不成熟。”

由于云大科技2003至2005年连续3年亏损,2006年5月18日起,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停牌前的收盘价为1.02元。2006年,云大科技持续亏损,已背负高达9.36亿元的债务,如以时有资产偿还所欠银行债务,银行债权本金的偿付率只有20%左右,已经面临不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将对公司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云南省政府于2005年8月成立了由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大学和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3家单位共同组成的“云大科技重组工作小组”,研究最大限度降低云大科技股东特别是流通股股东因公司终止上市造成的损失,化解该公司近3万股东因投资损失可能引起的社会不稳定风险。

“就是在如此多重压力下,太平洋证券再一次被推到了历史的前台,负责接手解决云大科技的遗留问题,尽量化解其可能造成的社会隐患。”唐先生说,“由此也可以看出太平洋证券与政府关系的非同一般,这样未来其出现什么样的变化都有了可能。”

经过一系列的运作与协商,云南省政府主导通过换股权及现金安排的方式完成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接受方自然为太平洋证券。具体主要内容是:云大科技非流通股每8股换成1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份,流通股每4股换成1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份,即换股比例分别为8∶1和4∶1。

事实上,在了解到云大科技的情况后,云南白药、滇能控股和云天化等一些云南本土的上市公司曾经很希望能够接收云大科技,但是所有接触和谈判都未能成功。原因正是云南省政府已经既定要把太平洋证券顺势扶持起来。

2006年11月,太平洋证券同云南国资公司主导已经处于终止上市边沿的“云大科技重组领导小组”达成了“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暨太平洋证券重组上市组合操作方案”。云南省政府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请求支持的函》,由当时的云南省副省长李新华亲自提交证监会。云南省政府的这份公函中具体提出了太平洋证券定向增资、参与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重组上市的一个完整方案。

2007年4月14日,云大科技在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说明:太平洋证券是为化解云南省证券市场风险而设立的,设立后弥补了云南证券的全部保证金缺口,得到了云南省政府和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度评价。云南省政府一直以来支持太平洋证券的发展,鼓励太平洋证券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做大做强,继续为云南省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云南省经济社会的繁荣做出贡献。

2007年5月30日,云大科技2.8万多名股东投票表决了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6月1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云大科技股票上市,理由正是云大科技连续4年亏损。云大科技董事会声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云大科技股东将成为太平洋证券股东。”这表示云大科技的股东在与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借着股改的名义进行换股之后,云大科技彻底退市了。

云南证券彻底破产,云大科技换股退市,全部残局最后都归结到太平洋证券身上,随后的大戏就由它独自开唱了。众所周知的是,3家企业都一直受到云南省政府或其下属国有投资公司的支持和参与。

特立独行上市造富

2007年12月27日,太平洋证券发布了上市公告书,次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开盘基准价为每股8元,成为A股第七只券商股,上市首日一度窜到49元的高位,市值突破600亿元人民币。其上市所产生的巨大财富效应令人惊叹:这家注册资本金为15亿元的券商,挂牌首日股票涨幅就达到了424%。

太平洋证券一致行动人由6家股东构成:北京玺萌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大华大陆投资有限公司、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6家股东合计持有太平洋证券总股本的49.87%,共同成为太平洋证券的实际控制人。

太平洋证券上市前后,许多媒体在报道时都采用了“太平洋证券借壳云大科技上市”的说法,但是这样的说法渐渐遭到了质疑,甚至包括太平洋证券自身也在否认:太平洋证券上市不是借壳,是自己申请上市。

目前能够说明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文件,似乎只有一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2007年12月21日下发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提到“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相关事宜已经经过证监会批准”。

令外界奇怪的是,太平洋证券上市后使用了新的证券代码“601099”(简称太平洋),并没有沿用云大科技的原股票代码“600181”,又可以证明太平洋证券不属于借云大科技之壳上市。

唐先生表示,证券代码是上市公司通过证监会审核后,在上交所选定的一个代码,这个代码标志着上市公司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具有流通权,即每一个新代码的出现,意味着有一支新股发行。

“太平洋证券上市与云大科技的股改并没有必然联系。”唐先生说,“值得注意的是,太平洋证券并没有经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及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等上市交易审核机构的审核,却直接成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以看不懂它到底是 IPO还是通过新的上市模式上市。”

太平洋证券在2007年实现了三步跨越:增资扩股、成为规范类券商、上市,实在引人注目。“这是否意味着其在中国资本市场打开了一种全新的上市模式呢?”唐先生表示,如果不是一种被制度化的、可以复制的全新上市模式,对其他同样希望上市的公司、对广大投资者都是不公平的。

北京的《证券市场周刊》在报道中指出:太平洋证券2004至2006年净利润依次为-1623.40、-20 051.26、13192.19万元;过去3年中只有1年盈利、累计亏损8482万元的太平洋证券,达不到公开发行股票的标准。即使证监会批准了太平洋证券与云大科技股东之间的换股,使太平洋证券成为合法的公众化公司,太平洋证券要想上市,也必须按照既有的上市程序,也起码应该满足3年连续盈利的基本要求。

在太平洋证券的上市运作过程中,以云南省政府为背景的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但参与了云大科技的重组工作,更以国资身份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在2006年11月参与了太平洋证券的增资,促成其被纳入规范类券商的行列,为后来的上市准备了条件。

“后来的结果是,云南国资公司以超低的每股1元的价格买入太平洋证券,不到1年时间获利在40倍以上。”唐先生说,“这些情况令人思考,因为他们都原本是掌握着太平洋证券未来上市走向的。”

《证券市场周刊》报道称,太平洋证券的上市造就了至少9个身价10亿元以上的富翁:5个自然人刘艳国、刘艳强、刘艳刚、韩红和吴晓萌间接控制的玺萌置业投资太平洋证券约2亿元资金,按上市当天收盘价41.92元计算市值为84 亿元;由涂建、郑亿华、张宪、陈爱华控制的华信六合投资太平洋证券近2亿元资金,市值为83亿元。9个自然人控制的公司进入太平洋证券的时间18个月,财富增长42倍,他们进入的时候正是太平洋证券秘密洽谈借道云大科技上市的关键时期。

“太平洋证券上市成功不仅仅是老股东们财富翻了40倍,更是利益集团通过这个壳公司获取40倍收益的良机。” 该周刊有关人士在2008年4月表示。

目前,在证监会的官方网站以及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上,都还没有公布过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审核过程及相关决定,所以其独特的上市路径与造富神话一直让外界遐想不断。(本刊记者 尹鸿伟 发自昆明)

 

质疑太平洋证券成功上市之路
 
上海商报 http://www.shbiz.com.cn  
2008-03-05 来源:李德林   加入收藏   打印此页

 
李德林

    太平洋(601099)证券上市之旅颇为独特,一些关键的细节未能有效披露。那么,太平洋证券的成功上市,是不是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呢?
    如果答案肯定,那么这种制度完整的标准化程序是什么?这个程序是否应广而告之?中国20多万家类似的公司是否都有可能循此制度上市?如果答案否定,那么太平洋证券的上市模式,能不能理解为是与现行法律的博弈?或者是否意味着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寻租游戏诞生了?

程序之谜
未经审批却实现直接上市

    太平洋证券成立于2004年1月6日,是云南省政府为了托管“问题券商”云南证券而专门成立的。
    增资、换股、上市,太平洋证券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实现了一个完美的三级跳。从公司成立到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太平洋证券还不足三岁,其中前两年连续亏损,三年累计亏损8482.47万元。按照现行法规,一家公司如果没有实现连续三年盈利,上市根本没有可能。但太平洋证券却做到了。因此,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令人无比费解。
    当前,很多券商由于受连续三年盈利之困,而苦等IPO;还有一些券商陷在借壳上市的问题中。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似乎走出了一条新的路径:因为没有发行新股,所以不是IPO;与即将退市的云大科技(600181)虽有换股操作,但太平洋证券上市启用了新的上市代码,而不是采用云大科技的旧代码,所以也不是借壳。
  在太平洋证券谋划上市的过程中,一些新的股东随着增资扩股而成为新的股东。这些股东既有各种背景的个人,也有和云大科技密切相关的企业。无论将其称为知情者还是相关者,最终他们都成为获利者——当初1元成本购得太平洋证券股权,一年左右的时间账面价值暴增40倍。
    这一切如何发生?从参与上市公司股改,到中介机构精心操作,再到监管层顺利放行,总而言之,太平洋证券的成功上市提供了一种独特的上市模本。
    2007年8月,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材料送到上交所。上交所向证监会就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相关事宜做出了请示。据了解,太平洋证券由于业绩不能满足三年连续盈利的硬性指标而不能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也不满足券商借壳三年利润不少于1亿元的标准,因此其上市问题就此搁浅。
    2007年12月21日,证监会办公厅向上交所下发了关于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批复。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这一类的函都须明确授权问题,常用“经××××(指本级机关)领导同志指示”等语句。事实上,太平洋证券上市取得决定性的证监会办公厅批文中,并没有明确的领导指示。
    2007年12月27日,太平洋证券公布《上市公告书》,12月28日,也是2007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太平洋证券(601099)在上交所上市。拉开了在上交所公开交易股票的大幕。此时的太平洋证券事实上已“开创”了一种全新的证券市场造富模式,并由此有可能成为一家既没有经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批准,也没有经过证监会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却直接上市的公司。

批文之谜
批复出具方无审批资格
  证监会办公厅的一纸批复似乎决定了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之路。那么这个批复能够可以理解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
    如果把这个批复看做是一种制度安排,那就需要有一种有别于以往的上市通道,而且这种安排至少应该是预先公示的,对所有人都是公平适用的。再好的制度和规则,如果只是少数人秘密掌控的“专利”,难免不会成为寻租的工具。如果未经公示便成为一体遵行的规则,那它压根就不成其为好的制度。
  证监会官方网站上公开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看到任何关于上市创新的文件,也未见有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股票发行管理新规的发布。这也就是说,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尚不属于新模式的制度安排。
    只有中国证监会才具有核准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权力。从行政程序的角度来说,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只能由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并按照法定要求予以公开。证监会办公厅并不是证券上市许可的法定行政主体,根本就不具有实施相关行政行为的权力。
    在275号文中就上交所的请示,办公厅在行文的时候称:“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刘莘教授质疑,证监会办公厅在行文的时候所指的“经研究”到底是经过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部门研究的?
  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指出,行政机关因为实施行政行为需要正式行文的时候,其行文主体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如果说证监会实施行政行为对外行文,法定行文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那么,证监会办公厅作为行文主体下发275号文件,行使证监会所享有的行政审批权力,怎么讲都是不符合现行行政程序有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求的。

信息之谜
不完整的上市申请报告

  上市公司面对的是公众,公众的投资行为哪怕是投机行为,都需要以知情权作为基础和保障,因此,公开性无疑就成了资本市场的基本要求。具体到证券上市发行这一重要环节上,现行法律无论是《行政许可法》还是《证券法》,都从不同角度确立了公开性的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刘苹教授认为,立足于依法行政的原则,任何有关证券上市发行的行政审批都应该满足“依据、过程、结果”三公开的要求。
  如上所述,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个案似乎孕含着某种独特的上市审批路径的诞生,其或可理解为某种有弹性的制度设计,但是无论采用何种上市程序,都必须公布上市审批的行政决定,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那么也就是说,在证监会的官方网站以及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上,应该详细披露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审核过程及决定。现在,太平洋证券上市审核的相关批准文件深藏不露,究竟是为什么?
  证监会发审委的一名委员指出,公开的内容还应包括财务报表、法律意见书、独立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计报告、纳税说明等,证监会发行部还要公布发行审核委员的名单,如果是重组还要公布重组审核的审核委员名单以及重组事项。
    就目前公开的材料来看,太平洋证券公布了上市报告书,其中包括法律意见书以及审计报告,但是内控审计报告并不完整详细,非经常性损益审计也没有公布,其纳税情况也没有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由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牵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只是说明太平洋证券公司已经连续经营三年,但是对于法律所要求的连续赢利这一基本条件,却未提及,更没有指出太平洋证券三年中连续两年亏损,且三年合并利润依然为亏损的事实。不知这种表述基于什么考虑,更不知《法律意见书》是如何得出太平洋证券上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结论的。
  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并没有在《法律意见书》中指出这个涉嫌违法的事实。这并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问题,如果说太平洋证券的增资扩股在法律上存在问题,那么他上市的法律主体资格也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太平洋证券公布的审计报告上,看不到注册会计师的签名,这样的报告到底是怎么出笼、并且堂而皇之从交易所发布出来,让人费解。

利益之谜
最后的得益方究竟是谁

  2006年4月12日,云南国资与云大科技的第四、五、八大股东签订了1元象征性转让70%股份,股改无需支付对价的《合作备忘录》,获得股权的云南国资开始为云大科技的重组奔走。非常奇怪的是,云南国资抛弃了滇能控股、云天化(600096)集团、云南白药(000538)集团这3家实力重组方,选择了名不见经传的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组云大科技。在银行要求恒安房地产提交债务重组可行性方案后,重组却一直杳无音讯。
    “这一切都是烟雾弹。”云大科技的一个股东透露,云南国资在拿到重组谈判权后,真正接触的是太平洋证券,但是太平洋证券盘子太小,加上经营状况差强人意,要想借壳云大科技,难度非常大。于是,相关的各方开始全力运作。
    太平洋证券的控制人为了实现上市的目的,开始跟云南方的利益主体们进行妥协,仅有200万元注册资金的崇文企业受让了世纪华嵘持有的太平洋证券2852万股的股份,就这么一家小公司在2006年11月太平洋证券增资扩股的时候,再次增资4000万元,并在随后的太平洋证券1∶1转股过程中,廉价获得太平洋证券6800多万股股权。
    从最终结果看,云南国资这个重组的领导者成为了实实在在的受益者。2006年11月26日,也就是太平洋证券已经敲定重组云大科技之后决定增资扩股时,云南国资掏出了5000万元参与太平洋证券的增资。
    不过,也有人质疑,“云南国资明知道太平洋证券要上市,自己却先入股,跟内幕交易有没有区别?”交易所的一位官员很是纳闷,杭萧钢构(600477)内幕交易案中,相关罪犯因为得到准确消息买入股票获利,最后锒铛入狱,那么云南国资明知道太平洋证券已经进入上市程序,并且极力为其运作的过程中,以超低的每股1元的价格买入太平洋证券,不到1年时间获利在40倍以上,这算不算内幕交易?
    上市、打开融资平台对证券公司的发展非常重要,太平洋证券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走向证券市场的,但如何建立健全有利于市场的标准化通道,真正达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才是券商真正的发展之途径。          (据证券市场周刊)

 

 

 
王益落网

 

 
一个少年得志、宦海沉浮的副部级高官;一个呼朋引类、翻云覆雨的资本江湖大佬;一个附庸风雅、极尽声色的票友,在争议多年后终于被“双规” 

  自6月8日王益意外被“双规”的十天之后,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行)终于对此案作出回应。
  据开行政策研究室有关人士口头通知,“中央纪委、监察部按照规定对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益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经初步核查后,研究决定,并报请中央批准,立案检查,并采取两规措施,王益同志已于6月8日离开工作岗位接受审查。”
  6月8日,王益仍出席了宁波“博鳌现代物流与自由港国际论坛”并做公开发言。但是在返京的飞机上,王益乘坐的头等舱已被中央纪委专案组成员控制。飞机着陆后,王益即被专案组成员带至其位于阜成门外大街的开行办公室,而后被正式隔离审查。
  6月10日,端午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行党委会内部通报了这一消息。
  当日下午,在由开行行领导及主要部门主任参加的每周碰头例会上,与会者未能见到王益。此时,消息已广为开行的中高层人士所知。
  6月11日晚,《财经网》率先报道了这一消息。
  《财经》记者获知,早在今年4月下旬起,王益、涌金集团董事长魏东等人即被有关部门实施监控。正当警方协助中央专案组欲控制魏东之际,4月29日,魏在北京跳楼自杀。多位知情人士均表示,魏东之死与王益案关系重大。
  目前,王益案发缘由尚无官方说法。不过,有关权威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专案组“双规”王益之际,已掌握其违纪违法问题,主要集中于其收受贿赂、家属经商及个人作风问题。不过截至日前,相关调查已指向资本市场多起要案,王益亦在受查一周后开口交代相关问题。
  知情者描述,被“双规”之时,王益的表情阴郁而镇定。担任了开行副行长八九年之久的王益,此前最重要的经历是担任证监会副主席一职位,离任后对证券市场仍有相当隐秘而巨大的“影响力”,多年来争议不断,但始终屹立不倒,直至此次被“双规”。 

亦官亦商
  1956年4月,王益出生于滇西龙陵的一个普通白族家庭,排行老大,有一弟一妹。恢复高考之后的1978年,22岁的王益考上了北京大学(下称北大)历史系,先就读本科,并继攻读研究生。
  毕业后不久,王益进入中央顾问委员会办公厅,担任了副主任薄一波的秘书。从1985年11月到1992年9月,在中央顾问委员会办公厅工作的七年间,因工作关系,得以与闻政要。一位接近王益的人士称:“省级以上的干部包括秘书,王益很多都很熟悉,可以直接打交道。”
  1992年10月,王益被调至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担任副主任。此时的国务院证券委是个虚设的机构,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兼任主任,然后联络十个部委的“一把手”做委员或者副主任,并无具体的办事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因此成立,办公室主任是金建栋,副主任是王益和庄心一,主要任务是协调重大政策和各部委的关系。
  在当时,由于证券委办公室终属闲曹,并无实权。1993年,公职在身的王益开始尝试步入商海。他曾在海南炒作房地产并涉身股市,年底又创办北京百峰新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百峰),并出任董事长。在商场上,王益还有一个身份是“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理事”。
  百峰一家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认定的新技术企业,并被列为国家科委股份制改革试点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六家发起人出资3000万元,股东总数49家,控股股东为海南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南海峰),占36.26%的股份,法定代表人是王益之妻王昭明。
  王昭明是王益在北大历史系本科和研究生同学,比王益大两岁,北京人。王昭明考入北大之前是新侨饭店的团委书记,毕业之后仍在饭店工作,1988年-1989年间任五洲大酒店总经理助理。王1992年3月获得伯利兹国籍。
  工商资料显示,百峰先后参股了云南宝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组建青岛新益城市信用社等,且从国家科委申请到了1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票发行额度。
  1995年,海南海峰因宏观紧缩而出现销售困难,最终几乎全军覆没。该公司早在1992年10月以中外合资的形式成立,注册资金1500万元;中方股东集浩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占60%的股份,王昭明旗下的香港百峰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出资600万元等额外汇占40%股份,王昭明担任海南海峰的董事长。
  但1995年海南房地产陷入低迷。1996年7月,中方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洋浦新洲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为董为民。
  主要是由于从商期间,夫妻感情恶化,接近王益夫妇的知情人称,夫妻一度吵架不断。1996年,王益离婚。此前的1994年8月,王益辞去了北京百峰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务。最终百峰上市亦未果。 

市场游戏
  1995年11月,年仅39岁的王益成为证监会副主席。这一阶段证监会还处于早期的初创,王益分管了发行、基金等最为核心的部门,位高权重,直到1999年2月被调离证监会。
  一位熟悉王益的人士称:“王益的目标曾是当证监会主席,但是他的告状信有一尺高。调任开行虽然升至副部级,实为明升暗降。”
  至案发前,王益在开行是排名第三位的副行长,分管政研室、稽核、业务发展局、投资业务局的产业整合等部门。
  “王益在开行不得志,一直郁郁寡欢,真正理解他的是证券业的人,比如魏东。”市场人士认为,王益在民营机构中培养最成功、过从甚密的“大佬”就是涌金的魏东。
  创建了“涌金系”的魏东在生前积累巨额财富,旗下有九芝堂(深圳交易所代码:000989)、国金证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109)等上市公司。尽管其为人颇有私德,在朋友圈内口碑甚佳,但综合其发家史,一位业内人士一言概之:“内幕交易的受益者”。
  “王益很早就建议魏东投资法人股,比如每股1元买招行法人股;后来建议他借壳上市,国金是第一个借壳成功的。”一位知情人士称。
  事实上,王益虽然早已离开证监会,但从未离开过证券市场,他在证监会期间,在证券界建立了深厚的人脉关系,不仅提拔的数位官员在他离任后仍担当要职,且在证券业界也建立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位知情人士分析称:“凭借曾经当过证监会副主席的资源,王益掌握了大量的内幕信息,挣钱的机会很多,在各路诸侯中挑选几个扶持起来很容易。”
  “王益是奸雄,懂政治,懂市场,有眼光,很爱才,很仗义,但也很霸气,喜欢充当江湖老大,收服人心。”一位证券业资深人士亦如此评价。
  仕途失意的王益近年来忽然痴迷作曲,市场上亦不乏曲意逢迎之徒。据悉,曾有一家证券公司在周年庆祝会上由员工演唱司歌,该公司老总边看边给王益打电话:“老板,我们在演唱您创作的歌曲。”2006年6月10日,王益词曲的合唱《去远方》在北京音乐厅上演,即以“南方基金之夜”冠名。

染指太平洋证券
  2007年太平洋证券离奇上市,是王益及其合作者们通过关系网点石成金的一个“杰作”。
  2007年12月28日,太平洋证券(上海交易所代码:601099)在上交所挂牌,令市场颇为震惊。资料显示,太平洋证券2004年、2005年分别亏损1623万元和2亿元,2006年才盈利。
  更令人奇怪的是,太平洋证券通过与云大科技(上海交易所代码:600181)股东换股而上市。这一路径既非新股发行也非借壳,因为新股发行要通过发行部和发审委,借壳上市涉及到重大重组,需要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批,从使用新的股票代码来看不属于借壳,但又达不到IPO标准。更加蹊跷的是,太平洋证券挂牌是由证监会办公厅向上交所发文。
  据今年2月的《证券市场周刊》报道,2007年12月21日证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证监办函【2007】275号),称“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相关事宜已经我会批准,你所可据此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核准其股票上市申请”。但这一批文却从来没有公开过,证监会网站上只公布了机构部于2007年4月同意其增资扩股的批复。
  对于媒体的质疑,证监会并未予以表态,涉及到如此重大事项的太平洋证券也未停牌做出说明。据证监会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私下解释称,这是“股改特例”,现在对外的统一口径是“集体决策”。
  但是,太平洋上市事涉蹊跷,早已有迹可寻。
  今年初有举报称,证监会、云南国资局的官员涉嫌内幕交易,在股改之前曾购入太平洋证券原始股。太平洋证券上市开盘价达到46元,即使按照6月20日19.03元的收盘价计算,也获利近20倍。
  一位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王益是云南人,能把当地、肖建华(原太平洋证券实际控制人)联系起来,并打通必要关节的,正是王益。”
  目前可以查证到的是,王益的亲属已涉足太平洋证券原始股。
  《财经》记者调查发现,截至2007年3月31日,也就是太平洋证券筹划上市前后,该公司进行了两轮增资扩股,股本扩大了1倍,股东数量也增加到16家,其中不乏鲜有耳闻、来历难辨的“神秘股东”,其中更有一家小股东与王益的亲属有直接利益安排。
  这家公司名为天津市顺盈科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顺盈),出资1503万元,持太平洋证券1%的原始股,但上市后的当前市值则高达近三亿元。该公司注册于2001年,注册时的法定代表人即为王益胞弟王磊,后将主要股权转让至其胞妹王薇。之后,王薇亦于2007年5月16日名义上退出。
  2008年3月18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原股东再次将股权转让给宗建文、覃伟桥两位法律界人士。知情人士分析,最后一次股权转让,发生在今年2月太平洋证券上市被调查后,不排除现在的股东均为代持人。而覃伟桥目前已公开否认了他是该股权的受益者。 

调查进行时
  对于王益被“双规”,很多证券业内人士都不意外,认为不过是迟早问题。不过,在关于太平洋证券的调查并无明显进展的时候,一直逍遥在外的王益突然被“双规”,仍令人颇感突然。
  知情人士称,对王益的举报信很多,他早已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今年2月,王益在开行的第一任秘书孟涛因在河南的一笔贷款中受贿数万元而被捕。
  办案人员顺藤摸瓜,了解到深圳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涛曾以自己企业的名义,替王益送给中央电视台一名女主持人两套房。该公司亦为太平洋证券的小股东(持股0.67%),并赞助了王益词曲的《神州颂》在深圳的一场演出。李涛还是《神州颂》演唱会DVD项目的策划人之一。
  几乎与此同时,王益之弟王磊也因在开行河南的一笔贷款中,以财务顾问费的名义获取数千万元而被调查,并被发现持有太平洋证券股票。春节之后,有关部门即前往云南和深圳,调查部分太平洋证券股东的银行账户,此时,公安部亦参与其中。其时,如魏东者正在帮助王益“营救”王磊。
  在调查过程中,有关部门了解到与王益关系密切的20余人的名单,并找部分人员谈话。其中一些人闻讯离境,包括与太平洋证券密切相关的数位人士。
  4月底,王益、魏东相继被有关部门叫去谈话。
  4月29日,魏东在北京的父母家中从9层跳楼自杀。
  5月6日,王益亦出席了在北京八宝山公墓举行的魏东的隆重追悼会。
  在证券界根深已久,王益一案牵连必广。据《财经》记者了解,尽管目前查实的违规违纪主要是收受贿赂、家属经商及个人作风问题,但相关调查已指向证券界的多起要案,一场大戏刚刚开幕。■
  
本刊记者段宏庆、康伟平对此文亦有贡献

王益简历及重要活动
1956年4月生于云南龙陵一个普通家庭
1978年9月-1984年2月北京大学历史系本科、硕士研究生,获硕士学位
1985年11月-1992年9月中央顾问委员会办公厅,曾任薄一波秘书
1992年10月-1995年10月任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3年12月-1994年8月任北京百峰新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4年9月-1996年9月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并获博士学位
1995年11月-1999年2月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分管发行、基金等重要业务
1996年与妻子王昭明离婚
1999年2月至2008年6月初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升为副部级
2004年开始策划《神州颂》演出
2005年王益作词作曲的合唱《去远方》在国家交响乐团抗日战争胜利六十周年音乐会上首次登台
2006年12月王益作曲、作词的《神州颂》在北京音乐厅首演, 至今已演出五十多场
2007年12月28日太平洋证券上市,王益亲属持有原始股
2008年2月-4月王益的前任秘书孟涛、其弟王磊及李涛相继被调查
2008年4月以来王益被有关部门监控,并被限制出境
2008年5月6日出席涌金董事长魏东自杀后的追悼会
2008年6月8日出席在宁波召开的“博鳌现代物流与自由港国际论坛”,返京时被中央纪委专案组“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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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林:太平洋证券上市路径

太平洋证券上市路径
《证券市场周刊》2008年第8期(总第1396期) 出版日期: 2008-3-1
作者:本刊记者 李德林/文 页数:

 

 
   2004年年初,太平洋证券作为问题券商的拯救者而成立,这家中等规模的券商成立三年多时间迅速完成了增资、换股、上市的三级跳。虽然三年中,有两年业绩为负,累计亏损8000多万元,公司还是选在200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成功上市。当前,很多券商由于受连续三年盈利之困,而苦等IPO;还有一些券商陷在借壳上市的问题中。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似乎走出了一条新的路径:因为没有发行新股,所以不是IPO;与即将退市的云大科技虽有换股操作,但太平洋证券上市启用了新的上市代码,而不是采用云大科技的旧代码,所以也不是借壳。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令专家感兴趣的是其上市的独特路径。与太平洋上市有关的两个文件,一个是证监会机构部批准其增资扩股的批复,另一个则是证监会办公厅以函的形式对其上市进行的批复。前者不涉及上市问题,后者的发文主体没有上市审批权。这让人们理解为公司上市的审批是否有了新的模式?遗憾的是,这种模式的内涵和操作,公众并未能获得公开的信息。在太平洋证券谋划上市的过程中,一些新的股东随着增资扩股而成为新的股东。这些股东既有各种背景的个人,也有和云大科技密切相关的一些企业。无论我们将其称为知情者还是相关者,最终他们都成为获利者——当初1元成本购得太平洋证券股权,一年左右的时间账面价值暴增40倍。


  这一切如何发生?从参与上市公司股改、到中介机构尽心操作,再到监管层顺利放行,太平洋证券的上市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上市模本

  2007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太平洋证券(601099)悄然登陆A股市场,拉开了在上交所公开交易股票的大幕。这是一家注册资本金为15亿元的券商,挂牌首日股票涨幅就达到了424%。这意味着从2007年2月以后增资进入太平洋证券的一些股东,获得了约40倍的回报。人们也许会惊叹太平洋证券上市所产生的巨大财富效应,也许会从发布于央视的庆贺广告中不断熟悉太平洋证券的名字。但是,更多的人未必清楚太平洋证券此时已经开创了一种全新的证券市场造富模式,并由此有可能成为一家既没有经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批准,也没有经过证监会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却直接上市的公司。

  太平洋证券上市之旅颇为独特,一些关键的细节无法为外人所知。我们对此的兴趣在于:这是不是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种制度安排其完整的标准化程序是什么?这个程序是否应广而告之?中国20多万家类似的公众化公司是否都有可能循此路径申请上市交易其股票?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其上市模式,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还是与现行法律的博弈?是否意味着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寻租游戏诞生了?

  上市完美三级跳

  增资、换股、上市,太平洋证券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实现了一个完美的三级跳。从公司成立到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太平洋证券还不足3岁,其中前两年连续亏损,三年累计亏损8482.47万元。一个众所周知的规则是,没有3年连续盈利,上市根本就没有可能,因此,太平洋上市便使人费解。这3年多的时间里,掌控多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明天系”在太平洋证券成功蜕变,从一家非上市券商控股股东“化蝶”为一家上市券商的大股东。在这个转化过程中,“明天系”和后来的股东都赚得钵满盘满。

  太平洋证券上市之后,记者曾致电上海证券交易所采访,但交易所拒绝就太平洋证券的实际控制人回答任何问题,对太平洋证券的上市程序也是三缄其口。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在“明天系”逐渐退出太平洋证券控制权后,众多人物纷纷通过增发扩股进入太平洋证券,其中一个重要人物是律师出身的涂建通过持有太平洋证券大股东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信六合”)28%的股权成为太平洋证券股东按首日收盘价计,涂建掌握的太平洋证券的股权价值高达23亿元。

  太平洋证券成立于2004年1月6日,是云南省政府为了托管“问题券商”云南证券而专门成立的。公开资料显示,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外经贸信托”)、泰安泰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泰山投资”)与泰山祥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泰山祥盛”)三家分别持股22.56%,成为太平洋证券并列第一大股东。有资料证实,这家看上去是为政府解决云南证券而成立的证券公司,实际上已经纳入“明天系”的行列。

  2004年是资本大鳄“德隆系”崩盘的一年,这一年证监会加强了对民营企业进入券商的监管,基本封闭了民营资本进入券商的通道,但是政策门槛并没有难倒“明天系”实际控制人肖建华。这个15岁就考上北京大学的才子,借助对外经贸信托的央企控股招牌,通过控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东泰山祥盛、黑龙江世纪华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下称“世纪华嵘”),实际控制了太平洋证券60%以上的权益。知情人士透露,即使到了现在,“明天系”控股的泰山祥盛、世纪华嵘合计持有太平洋证券15.77%的股份,而“明天系”的盟友外经贸信托以及中能发展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能发展”)合计持有16.67%的股份。使得目前“明天系”仍能影响到的太平洋证券决策权的股权比例在30%以上。


  “太平洋证券成立之后本没有任何历史包袱,但是却进入二级市场冒险,导致2004年亏损1623万元,到了2005年更是巨亏2亿元,离规范类券商的标准相去甚远,没有任何上市的希望。”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在二级市场上,除了和“明天系”合作,太平洋证券还参与了四环生物(000518行情,股吧)(000518)、青山纸业(600103行情,股吧)(600103)、鲁银投资(600784行情,股吧)(600784)一类的老庄股。2006年初,证监会开始关注太平洋证券,尤其“明天系”的控制权问题。此时,“明天系”开始了太平洋证券的战略性的一步——通过转让股权谋划上市,而新股东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能助推上市。因为如果能上市将整体市值做大,即使出让部分太平洋股权,总体上还是赚的。

  此时,云南国资方面已经开始就太平洋证券借道云大科技(原股票代码600181)上市,进行了秘密谈判。2006年6月,泰山投资普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投资”);当年8月,泰安市泰山华信投资有限公司也因股权转让迁址并更名为华信六合;11月,世纪华嵘又将其所持有的2852万元股权转让给云南崇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云南崇文”)。

  太平洋证券股东变化中存在一些微妙之处。云南崇文企业规模不大,注册资金200万元,第一次取得“明天系”持有的太平洋证券2852万股后不久,又花4000万元参加太平洋证券的增资扩股,前后共动用了6800多万元资金,所以其真实的实力不可小视。2007年2月,太平洋证券通过增资扩股将注册资本由6.65亿元增至13.98亿元,之后太平洋证券进行股份化改制。在增资扩股的过程中,作为云南国资委全资控股的云南国资公司拿出了5000万元现金参与太平洋证券的增资扩股。

  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之旅也在另一条战线展开。2006年11月,公司同云南国资主导已经处于终止上市边沿的云大科技重组领导小组达成了“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暨太平洋证券重组上市组合操作方案”。云南省政府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请求支持的函》云政函[2006]113号(下称《请求支持函》),由当时云南省副省长李新华亲自提交证监会。云南省政府的这份公函中提出了太平洋证券定向增资、参与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重组上市这样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方案。

  2007年3月28日,太平洋证券通过了规范类券商的评审。随后,在2007年4月10日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后太平洋证券由北京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湛江涌银置业有限公司等四家新股东(下称“四家股东”)定向增资1.02亿元。至此,太平洋证券股本增至15亿股。根据2007年4月14日云大科技的股改方案透露,四家股东增发获得的太平洋证券股权将部分用于同云大科技的全体股东进行换股,云大科技非流通股每8股换成1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份,流通股每4股换成1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份,即换股比例分别为8∶1和4∶1。

  回过头来看,云南省政府上报的《请求支持函》中明确强调了云大科技的股改、重组上市等重大问题。但是2007年4月14日云大科技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唯一核心内容就是云大科技的股东集体持有的云大科技股权,跟上述四家股东持有的太平洋证券股权换股。云大科技的流通股股东在股改过程中到底获得了什么呢?拥有证监会核准保荐资格的保荐人安信证券陈若愚的解释是,云大科技的股改方案核心是向云大科技的股东们差别支付换股权,也就是云大科技的股东们获得跟上述四家股东进行股权交换的权利。那么上述四个支付者不是云大科技的股东,为什么要支付换股权呢?

  “股改应该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改对价,或者为了股改重组,非流通股股东集体缩股,降低重组方的重组成本,达到保留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目的。云大科技的股改既没有支付对价,也没有对上市公司本身进行重组。相反,云大科技的股东跟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借着股改的名义进行换股之后,云大科技彻底退市了。” 证监会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一名委员对此觉得不可思议,“上市公司股东跟非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换股权是股东私有财产的一种交易,这种权利是个体行为,怎么可能作为一种股改对价来支付呢?况且云大科技的股改跟太平洋证券公司本身没有任何关系,这又该如何解释呢?”

  2007年5月30日,云大科技2.8万多名股东投票表决了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律师在股东大会现场证明,云大科技的股改是独立进行的,与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太平洋证券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陈若愚所说的“换股权”在事后也证明,上述四家公司并不是借壳,而太平洋证券也并没有借用云大科技的壳资源进行上市。太平洋证券的董事会秘书林荣环在云大科技的股改路演中也反复强调,太平洋证券上市不是借壳,是自己申请上市。很显然,云大科技的股改跟太平洋证券上市没有必然联系。


  问题却刚刚开始,两家公司的股东换股后,原本20个股东的太平洋证券股东人数达到28975人。保荐机构安信证券、法律顾问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以及法律意见书均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为公众化公司,公众化公司可以进行公开的股权转让流通等交易。原定于6月就挂牌交易的太平洋证券,由于《证券市场周刊》提出异议(详见本刊2007年5月12日《明天系券商借壳内幕》)而被推迟上市。2007年12月27日,太平洋证券终于发布了上市公告书,次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没有经过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批,直接成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上市首日一度摸高到49元的高位,让太平洋证券的市值突破600亿元。

  于是,太平洋证券在2007年实现了三步跨越:增资扩股、成为规范类券商、上市。

  上市资格研究

  如果说太平洋证券没有借壳云大科技就成了上市公司,那它是如何通过上市的准入程序的呢?

  翻遍太平洋证券的公开资料以及证监会的官方网站,却找不到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审批的信息资料。从云大科技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看,排除了太平洋证券借壳云大科技上市的可能,由于没有详细的资料公布,很难判断太平洋证券到底是IPO还是通过新的上市模式上市。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太平洋证券上市发行并没有经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及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等上市交易审核机构的审核。然而,在太平洋证券上市公告中公布的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中,却明确指出,太平洋证券申请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它一些法规的要求,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可以向上证所申请股票上市。

  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创造公众化公司上市交易新规?它是通过什么程序获得上市资格的呢?

  一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证监办函[2007]275号,下称“275号文”,内容详见275号文影印件)显示, “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相关事宜已经经过证监会批准”。从行文看,这份函件下发于2007年12月21日,是针对上交所曾经向证监会提交的编号[2007]168号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而发。由此可见,这个关乎一个公司上市的重要文件,是一个行政部门的办公厅下发的,在证监会的官方网站上没有公布。

  另外,这个275号文件中所说的证监会关于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相关事宜的“批复”到底在哪里呢?如此足以构成重大创新的文件,在证监会的官方网站也没有找到。

  太平洋证券上市公告书上,列举了几个与太平洋上市有关的文件,除了前述“275号文”,还有证监机构字[2007]81号《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批复》(下称“81号文”),在这份2007年4月6日签发的证监会的批复中,显示的内容也主要是诸太平洋证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国资等公司增资太平洋证券的事宜。

  显然,前述的“批复”并不是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批准文件,而是与证监会的机构部所负责工作相关的机构管理文件,“批复”详细公布了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名单以及持股比例,还强调“太平洋证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批准。”

  那么,太平洋证券变更为股份公司及增资扩股后的章程是否报批了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股东或者股权、公司名称、住所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本金的增加或者减少,合并与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分公司的迁址,证券营业部的迁址与转让等事项,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照这一规定,记者从证监会官方网站上没有查阅到证监会在81号批复中特意强调的太平洋证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按惯例,证监会对其他证券公司章程修改都要单独实施批准,太平洋证券也不应该不用批复吧。

  在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公告中,还披露了云大科技股东大会以及太平洋证券股东大会所通过的换股的决议,即同意云大科技的股东与太平洋证券的股东进行换股。应该说,按照《证券法》以及上述的监管意见,太平洋证券的重大股东变更应该报证监会进行审批。但是记者并没有找到证监会的这个批复。

  云大科技的股东换股持有太平洋证券之后,太平洋证券的股东人数从20人一举上升到2万多人。从太平洋证券上市后的新的证券代码可以看出,太平洋证券不属于借云大科技之壳上市。证券代码是上市公司通过证监会审核后,在上交所选定的一个代码,这个代码标志着上市公司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具有流通权。那么有了新代码的太平洋证券是否属于新股发行呢?

  既然不是借壳上市,那么是IPO吗?2006年11月签署“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暨太平洋证券重组上市组合操作方案协议”的太平洋证券就应该适用新《证券法》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那么,核准的条件又是什么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的发行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而太平洋证券2004至2006年净利润则依次为-1623.40、-20051.26、13192.19万元。显然,过去3年中太平洋证券只有1年盈利,累计亏损8482万元的太平洋证券,达不到公开发行股票的标准。

  太平洋证券的业绩注定其不具备IPO的资格,那么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还有特殊的模式呢?太平洋证券上市的唯一批复就是证监会机构部的81号文,这个文中对股票总数以及股东人数做出了非常详尽的约定,这个时候虽然是股份公司,但是股东人数低于200人,太平洋证券依然属于非公众化公司。那么太平洋证券的公众化是怎么形成的呢?通过四家股东跟云大科技的股东进行换股,太平洋其他的股东为四家提供换股的股东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太平洋证券通过换股的方式使股东人数超越了200人的公众化底线。

  新《证券法》第10条所界定的将证券公开发行包括下列几种情形:(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太平洋证券这种公众化到底是不是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呢?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同云大科技的股东换股形成的公众化,是否需要经过证监会批准呢?新《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又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经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据此规定,就是说,太平证券股东跟云大科技股东的换股必须经过证监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但是,公众没有看到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事实上,太平洋是对云大科技定向换股,而不是非公开发行,也不是向特定的对象发行。所谓发行股票,一定是公司增加股份,太平洋证券通过换股,只不过带来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后果,对于太平洋证券总股本没有任何的影响,所以不能定义为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一位证券律师认为,“太平洋证券股东跟云大科技股东之间的这种非流通性股权与流通性股权的交换,实际上已触及了流通权的产生根据问题。对于云大科技的股东以及太平洋证券的股东们来说,他们是没有权利决定股权的流通性的。在云大科技与太平洋证券这两种不同法律主体的股权的交换问题上,能否交换、怎样交换,需要证监会来进行审核批准。”

  “公众公司并不等同于上市公司。”上述律师认为,云大科技股权的流通性是证监会通过行政审批程序赋予这个公司的,这种流通性不会因为股东的变更而转移。也就是说,云大科技的股东转换成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并不能使太平洋证券的股票直接拥有流通性。证监会发审委一名委员告诉记者,太平洋证券股东人数超越了200人,按照证监会新成立的机构二部的要求,凡是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未经证监会批准的公司要想上市,必须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将股东人数整合到200人以内,证监会方可按照上市程序进行审批,太平洋证券这种通过换股后人数超越200人的公众化公司,要想上市的第一步就是要整合股东人数,以达到证监会的监管要求。


  而上述律师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说,由于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太平洋证券即使通过换股使其成为公众公司,无论其怎样整合200人以上的超额股东,也不能直接得出其已上市发行的结果来,这种公众公司的股票如果要上市,依然应该按照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进行上市审核,必须满足上市公司需要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资格以及条件的规定是:(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等条件。

  该律师指出:“太平洋证券股份化以及增资扩股、换股、上市是多个法律行为,每个行为都有其特定的条件和法律后果,需要分别遵循不同的法律程序。增资扩股    不等于上市发行,股份化也不是上市发行;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同云大科技的股东换股,只是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行为,不是公司的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将这三种行为再怎么组合,都不能组合出太平洋证券直接上市的后果来。即使证监会批准了太平洋证券与云大科技股东之间的换股,使太平洋证券成为合法的公众化公司,太平洋证券要想上市,也必须按照上市程序通过审核,也起码应该满足3年连续盈利的基本要求。”该律师质疑,对于云大科技来说,上市资格已经终止,壳资源消失了,不是借壳也不是IPO就直接上市的太平洋证券,这是否意味着其在中国资本市场打开了一种全新的上市模式呢?

  涂建与太平洋证券上市

  太平洋证券的股东从2006年以后连续发生变化,一些新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和增资扩股的机会相继进入太平洋证券。这也使得很多自然人成为太平洋证券的间接持股股东。其中,颇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持有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28%股份的涂见,而华信六合目前持有太平洋证券13.2%的股份。

  涂建生于196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系,曾任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现德恒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副主任、主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理事,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第三产业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高级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1997年,当时身为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分所主任的涂建被聘请担任为上交所首席法律顾问。有了上交所首席律师这个头衔,涂建在资本市场的名气也很快蹿升。华夏基金、国联安基金、歌华有线(600037行情,股吧)(600037)等多家公司先后聘请涂建担任独立董事,另有多家上市公司聘其为法律顾问。

  虽然身为上交所首席律师,涂建却在2003年的律师资格审批过程中遭遇举报。具体原因是聘请上交所法律部以及办公室职员担任德恒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兼职律师,由于这两个人特殊的身份以及不符合兼职律师资格问题,之后这两人因涉嫌职务腐败被上海司法局查处。

  2005年,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全面推开,这期间一些绩差上市公司推出了将资产重组与股权分置改革相结合的方案。

  2006年,涂建辞去了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成为民营企业华信六合的第一大股东,持有该公司28%的股份。后又从“明天系”手中,利用华信六合收购了太平洋证券15.03%的股权,并不断主导太平洋证券的增资扩股、股份制改造以及后续的上市工作。

  2007年8月,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材料送到上交所。据了解,上交所方面并没有对这位为曾经的上交所首席法律顾问,至今还担任上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涂建网开一面,而是向证监会就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相关事宜做出了请示。这期间,在2007年11月19日,上交所发布的上交所第一届复核委员会委员名单中,涂建赫然在列。


  据了解,太平洋证券由于业绩不能满足3年连续盈利的硬性指标而不能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也不满足券商借壳3年利润不少于1亿元的标准。太平洋证券的上市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2007年12月21日,证监会办公厅向上交所下发了关于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批复。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这一类的函都须明确授权问题,常用“经××××(指本级机关)领导同志指示”等语句。事实上,太平洋证券上市取得决定性的证监会办公厅批文中,并没有明确的领导指示。

  2007年12月27日,太平洋证券公布《上市公告书》,12月28日,也是2007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太平洋证券在上交所上市。

  上市批文研究

  证监会办公厅的一纸批复似乎决定了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之路。

  记者在向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部长杨晓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中兆律师所李江律师探究有关行政法规时,众教授给出这样近乎一致的说法:中国证券市场上,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是在现行法律公示的模式下遵照相同的规则进入资本市场的。作为制度安排,如果需要有一种有别于以往的上市通道,这种安排至少也应该是预先公示的,对所有人都是公平适用的。再好的制度和规则,如果只是少数人秘密掌控的“专利”,难免不会成为寻租的工具。如果未经公示便成为一体遵行的规则,那它压根就不成其为好的制度。

  记者随后查阅了证监会官方网站上公开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看到任何关于上市创新的文件,也未见有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股票发行管理新规的发布。这也就是说,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尚不属于新模式的制度安排。

  对于“275号文”,杨晓军教授认为,对于批准股份公司上市这种赋予当事人特定权利和资格的重大事项,现行法律已经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许可程序,并把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权力,赋予了中国证监会。那也就是说,只有中国证监会才具有核准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权力。从行政程序的角度来说,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只能由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并按照法定要求予以公开。证监会办公厅并不是证券上市许可的法定行政主体,根本就不具有实施相关行政行为的权力。

  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指出,行政机关因为实施行政行为需要正式行文的时候,其行文主体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如果说证监会实施行政行为对外行文,法定行文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那么,证监会办公厅作为行文主体下发275号文件,行使证监会所享有的行政审批权力,怎么讲都是不符合现行行政程序有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求的。

  证监会办公厅的这个函具体的内容就是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证监会办公厅是否有权利对这一请示代表证监会通过函的形式进行批复呢?

  根据证监会自己公布的发文字号的规定看,证监会办公厅是有权利使用“证监办函”的文号,但主要是用于“无法界定具体业务归属的对外发文”。那么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批准是否适用呢?从证监会14个会发文代字中我们可以看出,证监发行字这个文号是证监会发行部专门就公司上市、重组审核使用的字号,属于具体业务的代字文号,证监公司字这个代字主要是上市公司监管,也属于具体业务的代字文号,那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太平洋证券重组上市这样明确的业务请示,为什么证监会办公厅在行文的时候不采用证监发行字或者证监公司字这两个具有明确业务指向的文号呢?


  证监会一名发审委员觉得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一家股份制公司上市,交易所不可能在证监会批准前后进行请示,一旦证监会批准,都会以证监会的名字,用“证监发行字”这个文号直接向交易所发文,让交易所按照交易程序进行办理。在275号文中就上交所的请示,办公厅在行文的时候称:“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刘莘教授质疑,证监会办公厅在行文的时候所指的“经研究”到底是经过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部门研究的?

  “在275号文中,证监会办公厅已经明确指出,太平洋证券的重组上市等事宜已经经证监会批准,那么这个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批复就是多此一举,因为证监会批准一家公司上市或者重组都是需要在证监会的网站上公告的,不存在以办公厅的名义发文的。”证监会发审委一名委员强调,证监会批准一家公司上市重组,一定有一个业务部门在办理,那么在公示以及发文的时候一定会指出这个业务部门是谁,不会笼统地说是证监会批准的。

  法律程序研究

  “如果说证监会办公厅在太平洋证券上市的问题上代行了证监会的职权,已经从行政程序上暴露了太平洋证券上市程序的瑕疵,那么,在这种简单的常识性的问题背后,是不是有更为敏感和复杂的问题呢?从证监会办公厅这份文字不多但概念不少的文件中,真看不出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发行适用了何种法律程序。”李江说道。

  太平洋证券之所以能上市,前提就是将云大科技的股东们置换进入太平洋证券。太平洋证券的四家股东用部分持有太平洋证券的股份同云大科技的股东们按照流通股股东4∶1,非流通股股东按8∶1的比例与太平洋证券的股票进行交换,但是通过置换形成的太平洋证券的股份不到公司总股份的5%,这么操作后太平洋证券难道就自动获得了流通性呢?

  李江认为,云大科技作为上市公司,在其法人资格存续期间,其通过证监会行政审批而获得的上市流通权一直伴随着法人的存在而存在。如果退市,即意味着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存续能力的丧失,此时,上市资格绝不是股东们可以随意叫卖的资产。

  国家行政学院法律部副部长杨小军教授认为,证监会审批云大科技上市之后,股东的置换不能改变云大科技股份上市流通的法律属性,这种法律属性即使是云大科技的所有权转移之后,依然被云大科技股份这个法人主体拥有。法律属性只有产生与消失,在法律逻辑上,没有法律属性转移的可能。

  李江也认为,太平洋证券与云大科技是两家不同性质的法律主体,他们的所有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交易行为,仅仅是带来公司所有者的变化,并不导致民事主体的法律属性发生本质改变。所有权的交换并不能改变云大科技以及太平洋证券的法律属性,云大科技的上市流通权已经取得了证监会的许可,这种行政许可不能随着股东的利益交换而发生转移。

  一个明确的事实是,云大科技退市了,太平洋证券上市了,云大科技的证券代码消失了,太平洋证券拥有了自己的证券代码。非常奇怪的是,如果说云大科技股份的上市流通性在股东交换的过程中没有发生转移,那么拥有新上市代码的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依据是什么呢?流通性又是如何获得的呢?证监会办公厅在批复里面提到太平洋证券上市已经得到证监会的批准。这个批准到底在哪里呢?信息披露研究

  上市公司面对的是公众,公众的投资行为哪怕是投机行为,都需要以知情权作为基础和保障,因此,公开性无疑就成了资本市场的基本要求。具体到证券上市发行这一重要环节上,现行法律无论是《行政许可法》还是《证券法》,都从不同角度确立了公开性的原则。刘苹教授认为,立足于依法行政的原则,任何有关证券上市发行的行政审批都应该满足“依据、过程、结果”三公开的要求。

  如上所述,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个案似乎孕含着某种独特的上市审批路径的诞生,其或可理解为某种有弹性的制度设计,但是无论采用何种上市程序,都必须公布上市审批的行政决定,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那么也就是说,在证监会的官方网站以及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上,应该详细披露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审核过程及决定。现在,太平洋证券上市审核的相关批准文件深藏不露,究竟是为什么?

  证监会发审委的一名委员指出,公开的内容还包括财务报表、法律意见书、独立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计报告、纳税说明等,证监会发行部还要公布发行审核委员的名单,如果是重组还要公布重组审核的审核委员名单以及重组事项。


  就目前公开的材料来看,太平洋证券公布了上市报告书,其中包括法律意见书以及审计报告,但是内控审计报告并不完整详细,非经常性损益审计也没有公布,其纳税情况也没有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由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牵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只是说明太平洋证券公司已经连续经营3年,但是对于法律所要求的连续赢利这一基本条件,却未提及,更没有指出太平洋证券3年中连续两年亏损,且3年合并利润依然为亏损的事实。不知这种表述基于什么考虑,更不知《法律意见书》是如何得出太平洋证券上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结论的。

  此外,在增资扩股的过程中,太平洋证券名义上的第一大股东北京玺萌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玺萌置业”)2004年的负债率为95.93%、2005年为85.74%、2006年为87.05%;股东中储股份(600787行情,股吧)2004年的负债率为52.35%、2005年为50.05%、2006年为64.71%。依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50%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

  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并没有在《法律意见书》中指出这个涉嫌违法的事实。这并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问题,如果说太平洋证券的增资扩股在法律上存在问题,那么他上市的法律主体资格也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太平洋证券公布的审计报告上,看不到注册会计师的签名,这样的报告到底是怎么出笼,并且堂而皇之从交易所发布出来,让人费解。

  规则研究

  2006年底云南省政府向证监会提交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请求支持的函》之后,在2007年4月底,太平洋证券将《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相关示意》的请示上报证监会。记者得到的消息显示,证监会将这个请示提交到了上交所,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的上交所只得将这个问题以请示的方式报回证监会,证监会又将问题提交云南省政府。这期间,一直负责云大科技重组的云南省副省长李新华调任中石油副总,云南省政府只得再次向证监会提出请示,这样几番文件交流之后,以证监会办公厅的名义向交易所发布批复函件。

  “公司到交易所挂牌上市,从成立新股发审委以来,都是证监会发行部的发审委公开审核,上市公司发行审核委员会以及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经过专门的审核委员在审核会议上审核表决通过之后,将审核结果在证监会的官方网站进行公布,然后将审核结果发送交易所,交易所按照交易程序办理具体的交易事宜。”一名交易所官员觉得上交所拿到证监会办公厅的一个文件就批准太平洋证券上市非常不合常规。从来没有办公厅发文这个规矩,办公厅作为一个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能就是联络、传达文件、档案管理等。

  交易所官员强调,云大科技的股东们愿意跟太平洋证券的股东进行换股,并不能就说明太平洋证券就能直接上市了。因为云大科技的股东大会都已经表决通过云大科技彻底退市,连三板都不上的决议,这证明云大科技的股东们已经自行放弃了股票的流通权,交换成太平洋证券的股权之后,依然没有流通权。

  “太平洋证券上市时,媒体用借壳一词来描述此次操作,实际上是犯了很大的错误,此次重组和借壳毫无关系,云大科技已退市,太平洋证券通过独特的路径成功上市。”“在行政法律程序中,是不允许有不明不白、似是而非的东西的。之所以要求公开性,实际上就是要保证规范性,防止并避免权力成为运载私货的工具。”这是在谈到行政许可问题时,上述几位行政法专业人士反复强调的事情。

  记者了解到,现在类似太平洋证券这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在25万家以上。现在那么多证券公司,同样增资扩股之后,找一个退市的上市公司,让他们的流通股跟证券公司的股东换股,这样证券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200家岂不就成了可以上市交易的公众公司?”上述交易所官员表示,证监会办公厅下文都能允许一家公司上市,那么证监会的审批程序也就乱套了,这样一来,不合规的审批程序会给权力部门创造出寻租空间,是对证券市场的伤害。

  根据证监会的机构设置,公司上市的审核权在发审委以及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而这个法律赋予股份公司上市生死大权的机构,在2005年发生了王小石事件,让证监会不得不改组发审委,原因就是避免权利寻租。

  上述交易所官员质疑,太平洋证券的股东用了不到5%的股权交换了云大科技的股权,取得了老股东95%的流通权,从而使老股东的股权增值了42倍。这种财富急剧扩张恐怕才是太平洋证券得以快速上市的关键。


  根据太平洋证券以及云大科技公告披露显示,云大科技到了2006年底将彻底终止上市,太平洋证券参与云大科技的股改重组,更多是为了维护云大科技股东利益。那么太平洋证券上市到底是拯救者还是利益瓜分者呢?

  2006年4月12日,云南国资与云大科技的第四、五、八大股东签订了1元象征性转让70%股份,股改无需支付对价的《合作备忘录》,获得股权的云南国资开始为云大科技的重组奔走,滇能控股、云天化(600096行情,股吧)集团、云南白药(000538行情,股吧)集团3家开始跟云南国资进行谈判,并且3家都提出了以小水电、化工以及医药产业等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重组方案,工行、华夏银行(600015行情,股吧)等就9亿多元的银行债务提出了免除50%的条件,但是云南国资只同意归还总债务的20%,就在双方为债务化解争执的时候,云大科技的股东龙泰农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房地产业务。非常奇怪的是,云南国资抛弃了3家实力重组方,选择了名不见经传的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组云大科技。在银行要求恒安房地产提交债务重组可行性方案后,重组却一直杳无音讯。

  “这一切都是烟雾弹。”云大科技的一个股东透露,云南国资在拿到重组谈判权后,真正接触的是太平洋证券,但是太平洋证券盘子太小,加上经营状况差强人意,要想借壳云大科技,难度非常大。于是,相关的各方开始全力运作。太平洋证券的控制人为了实现上市的目的,开始跟云南方的利益主体们进行妥协,仅有200万元注册资金的崇文企业受让了“明天系”控制的世纪华嵘持有的太平洋证券2852万股的股份,就这么一家小公司在2006年11月太平洋证券增资扩股的时候,再次增资4000万元,并在随后的太平洋证券1∶1转股过程中,廉价获得太平洋证券6800多万股股权。

  “太平洋证券筹划上市不是一天两天,在上市前怎么可能以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将近3000万的股权,这实际上是相关利益集团的一种妥协。”知情人士认为,崇文企业买入股权以及增资的资金来源值得怀疑,作为上市公司的太平洋证券应该披露崇文企业的增资扩股资金到底是自有资金还是代为持有。此外,根据证监会对实际持有人的终极披露原则,太平洋证券也应该对一直与“明天系”关系密切的太平洋证券大股东之一的外经贸信托持有股权以及资金来源进行详细披露。

  从最终结果看,云南国资这个重组的领导者成为了实实在在的受益者。2006年11月26日,也就是太平洋证券已经敲定重组云大科技之后决定增资扩股时,云南国资掏出了5000万元参与太平洋证券的增资。云南国资主导重组,并且利用其国资身份,快速推动了太平洋证券的增资扩股进程,也促成其被纳入规范类券商的行列。

  不过,也有人质疑,“云南国资明知道太平洋证券要上市,自己却先入股,跟内幕交易有没有区别?”交易所的一位官员很是纳闷,杭萧钢构(600477行情,股吧)(600477)内幕交易案中,相关罪犯因为得到准确消息买入股票获利,最后锒铛入狱,那么云南国资明知道太平洋证券已经进入上市程序,并且极力为其运作的过程中,以超低的每股1元的价格买入太平洋证券,不到1年时间获利在40倍以上,这算不算内幕交易?

  “这是一根完整的利益链条,太平洋证券的老股东希望通过上市来实现利益最大化,云南国资利用重组的关键作用分享利益,运作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有关人员是否真的能放过这个机会呢?”知情人士跟记者算了一个账,太平洋证券上市成功不仅仅是老股东们财富翻了40倍,更是利益集团通过这个壳公司获取40倍收益的良机。

  云大科技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北方信托通过深圳、天津等公司持有3425万股云大科技流通股(注:本刊曾经详细报道过北方信托坐庄云大科技经过),使得其在云大科技的股改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中起到关健性作用,而在太平洋证券增资扩股的时候,天津顺盈科技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太平洋证券5103.56万股,有知情人士指出,天津顺盈乃北方信托实际控制公司,而通过太平洋增发获得5700万股的北京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是云大科技的高管。

  太平洋证券的上市造就了至少9个身价10亿元以上的富翁:5个自然人刘艳国、刘艳强、刘艳刚、韩红和吴晓萌间接控制的玺萌置业投资太平洋证券约2亿元资金,按上市当天收盘价41.92元计算市值为84亿元;由涂建、郑亿华、张宪、陈爱华控制的华信六合投资太平洋证券近2亿元资金,市值为83亿元。9个自然人控制的公司进入太平洋证券的时间18个月,财富增长42倍,他们进入的时候正是太平洋证券秘密洽谈借道云大科技上市的关键时期。

  上市、打开融资平台对证券公司的发展非常重要,太平洋证券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走向证券市场的,但如何建立健全有利于市场的标准化通道,真正达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才是券商真正的发展之途径。


  专家对太平洋证券上市的设问有关法律专家对太平洋证券上市过程中的问题总结为几个方面: 1. 太平洋证券增资扩股时,持股超过5%的玺盟置业、中储股份由于负债总额超过净资产50%而不具备股东资格。 2. 证监会在批复太平洋证券增资扩股方案的时候,明确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并报证监会审批,至今未见证监会审批的公开文件。 3. 太平洋证券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权益交换,属于证券公司股东变更,应该上报证监会机构部批准,至今未见批复文件。 4. 太平洋证券上市前三年中连续两年亏损,三年业绩累计亏损8000多万元。 5. 太平洋证券上市保荐人安信证券是否有未尽主体上市资格尽职调查事宜之嫌。 6. 太平洋证券上市法律顾问德恒律师事务所是否有未尽主体上市资格审查事宜之嫌。

  1998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办〔1998〕43号”《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的发文字号的通知》中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为适应证监会机构、职能调整后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发文管理,从1999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的发文字号:一、证监会对外正式行文,一律采用会发文代字和办公厅发文代字,取消原来的部室发文。如各部室工作需要,可以本部室名义,就某些具体事项印发不含政策性和业务指导性内容的便函;二、我会发文代字暂设14个:证监发、证监函、证监发行字、证监市场字、证监机构字、证监公司字、证监基金字、证监期货字、证监稽查字、证监法律字、证监会计字、证监政研字、证监国合字、证监人教字。证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以及针对证券期货市场全局性问题作出的重要决定,印发会领导讲话,发布规章等,使用‘证监发’;与我会平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用‘证监函’;涉及本会某项业务内容的发文,按业务内容与发文代字相统一的原则,用‘证监××字’;三、办公厅发文代字有两个:证监办发、证监办函。主要用于不宜使用‘证监发’、‘证监函’,但又无法界定具体业务归属的对外发文。”

  境外介绍上市模式

  介绍上市在境外是常见的一种上市模式,目前国内还没有类似的模式。

  根据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介绍上市是指已发行证券申请上市的一种方式。该方式不需要在上市时再发行新股,因为该类申请上市的证券已有相当数量,并为广泛的公众人士所持有,故可推断其在上市后会有足够的流通量。可见,介绍上市与IPO上市的区别在于,介绍上市时不涉及发行新股或出售现有股东所持股份。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在三种情况下一般可采用这种模式。

  一是申请上市的证券已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俗称“转板上市”。从香港创业板转到主板上市就属于这种类型。二是发行人的证券由一名上市发行人以实物方式分派给其股东或另一上市发行人的股东。最后一种就是换股上市有时也采用这种模式。比如,联交所规定,海外发行人发行证券,以交换一名或多名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证券,而该香港发行人的上市地位在海外发行人的证券上市的同时将被撤销。

  介绍上市可以把企业融资和证券上市在时间上分开,给企业以更大的灵活性。比如说,有些企业有分拆上市的需求,但暂时没有融资需求。国内市场也有这种情况,如当初格力电器(000651行情,股吧)(000651)和珠海中富(000659行情,股吧)(000659)等企业都是通过定向募集发行股票后在一级半市场流通,后来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同意,转到A股市场流通。

  但是,众多类似的上市,都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在证监会改革发审委成立后,历史遗留问题直接在交易所上市这种模式也销声匿迹了。众多非上市的公众化公司也一直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

  “现在证监会有一个专门的部门,也就是机构二部专门监管公众化公司,凡是股东人数超过200名的公司,要想上市,必须先将股东人数整合到200名以内,然后再通过正常的上市申请程序进行报批。”一名证监会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称,“现在中国的股票上市程序应该说非常的规范,只有IPO和借壳两种。格力电器一类的上市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其A股上市当初也是经过证监会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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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离奇上市悬疑
 
 
作者:林森 发布时间:2008-06-16 16:56 来源:《董事会》
 
  中纪委多路人马摸查券商借壳,国金证券等借壳上市的券商因“涌金系”掌门人魏东的死亡而传言四起。然而,一直与“涌金系”渊源深厚的“明天系”旗下的券商太平洋证券离奇上市至今,仍安然无恙。这家成立三年,连续两年巨额亏损,三年累计亏损8000多万的券商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实现了一个完美的三级跳:增资——换股——上市。太平洋证券每一步的背后都在不断挑战法律的底线。

  三年跑步上市

  2004年1月6日,云南省政府为了托管“问题券商”云南证券,专门成立了太平洋证券。公开资料显示,“明天系”实际控制人肖建华,这个15岁就考上北京大学的才子,借助对外经贸信托的央企控股招牌,通过控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东泰安泰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祥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世纪华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实际控制了太平洋证券60%以上的权益。太平洋证券在“明天系”的控制下,进行着艰难的发展。

  “太平洋证券成立之后没有任何历史包袱,但是‘明天系’资本玩家的真面目很快就显露了出来,在证监会大力整顿券商自营以及委托理财业务的情况下,太平洋证券却进入二级市场冒险,导致2004年和2005年巨亏,到了2006年股市行情的好转,太平洋证券才逐渐摆脱困局。”知情人士透露。

  “明天系”一直看好爱使股份,从2005年开始持有爱使股份1855万股,直到2006年底。投资华夏银行以后,“明天系”对投资金融上市公司情有独钟,深发展的股改更是让“明天系”倾巢而出,远东证券、恒泰证券以及太平洋证券三家嫡系券商联袂出击,持有深发展5195万股,其中太平洋证券持有3013万股。

  这家没有任何包袱的券商在“明天系”的操纵下,2004年亏损1623万元,到2005年巨亏2亿元,距离证监会的规范类券商标准都相去甚远,更没有任何上市的希望。

  2006年初,证监会开始关注太平洋证券的经营,尤其是关于“明天系”的控制权问题,致使“明天系”不得不出让太平洋证券的股权。但付出的代价并不可怕,如果太平洋能上市并将整体市值做大,即使出让部分股权,“明天系”也不吃亏。

  于是“明天系”开始通过转让太平洋证券的股权谋划上市,而引进新股东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该股东的进入一定能够有助于推动太平洋的上市进程。2006年6月,泰安泰山投资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普华投资有限公司;8月,泰安市泰山华信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11月,华嵘投资将2852万元的太平洋证券股权转让给云南崇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至此,华信六合成为太平洋证券的大股东,而华信六合的自然人股东涂建因持有华信六合28%的股权间接成为太平洋证券的实际控制人。

  2006年11月,太平洋证券通过增资扩股将注册资本由6.65亿元增至13.98亿元,在增资扩股的过程中,由云南省国资委全资控股的云南国资公司在免费取得云大科技的股权之后,并没有拿出任何现金参与拯救这家拥有着上万名流通股股东的上市公司,却拿出了5000万元现金参与了太平洋证券的增资扩股。

  2006年11月,这家从成立开始连续两年亏损的券商真真切切地开始了上市之旅。经过与云南国资主导的云大科技重组领导小组的商讨,太平洋证券很快就拥有了《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暨太平洋证券重组上市组合操作方案》。期间,云南省政府特意出具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请求支持的函》(云政函[2006]113号)。在云南省政府的这份公函中,提出了太平洋证券定向增资、参与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重组上市这样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方案。

  2007年3月28日,太平洋证券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规范类券商的评审。随后,太平洋证券向北京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天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湛江涌银置业有限公司等四家新股东(下简称四股东)定向增资1.02亿元,定向增资股东的所增股份将部分用于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

  至此,太平洋证券股本增至15亿股。根据2007年4月14日云大科技的股改方案,四股东增发获得的股权将部分用于同云大科技的全体股东进行换股,云大科技非流通股每8股换成1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份,流通股每4股换成1股太平洋证券的股份,即换股比例分别为8∶1和4∶1。

  2007年12月28日,最后一个交易日,没有经过证监会发审委和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批准的太平洋证券在上交所挂牌交易了。万千股民在该股挂牌首日纷纷竞买,使太平洋证券的股价一度摸高到49元,总市值一举突破了600亿元。那一瞬间,估计有人在推杯换盏、击掌相庆。

  4200万股夹带14.6亿股

  太平洋证券仅凭无资格批准公司上市的证监会办公厅出具的一纸批复成功上市了,利用股东之间的权益交换,太平洋证券14.6亿非流通股也一起被夹带上市。

  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借助了一个好机会。云大科技在经历三番五次的股权之争之后,濒临退市边缘,云大科技通过股改之后,所有的股东权益与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进行交换。根据云大科技的公告,通过换股后,云大科技的股东人数下降到5人,已经不符合上市公司的人数要求,失去了上市流通的资格,也就彻底从资本市场消失了。

  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股改之后失去了上市资格,而一个从来就没有上市资格的公司则通过股东之间的权益交换而自动获得了上市资格。

  首先看看到底什么是股改?股改的全称是股权分置改革,就是让国有股和法人股通过向流通股支付一定的对价,全部像普通股一样,参与市场流通。通过全流通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自从云南大学从云大科技退出后,云大科技的控股权几易其手,但都是以非流通股实现控股的。到2006年下半年,云大科技重组的机会迷茫。“明天系”曾经控股的太平洋证券浮出水面,提出要用自己部分股东持有的太平洋证券股权跟云大科技所有股东进行权益交换。

  云大科技股改了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证监办函[2007]275号)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相关事宜已经经过证监会批准。”云大科技的股东整体用持有云大科技的权益与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持有的太平洋证券的权益进行不同比例的交换,最终权益交换的结果是,云大科技原流通股东现持有4200万股太平洋证券股份,这部分权益持有人应为云大科技的前流通股东,按照安信证券等中介机构的保荐意见,这些股东持有的太平洋证券股权具有天然的流通性。

  “在云大科技的股改路演中,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中介机构,都说用换股权支付了股改对价,到底是谁在为谁支付对价呢?”一名资深律师指出,云大科技的上市资格是证监会通过行政程序赋予的,股东之间的权益交换并不能将公司本身通过行政许可获得的权力进行转移。但是云大科技的流通股东在权益交换之后,持有太平洋证券的权益4200万股,占太平洋证券总股本的2.79%,也就是说现在的流通股比例才2.79%,而这2.79%的权益,不仅仅换取了云大科技非流通股股东的流通权,还将太平洋证券这个没有资格上市的公司给夹带上市了。

  一位管理层内部人士对此表示费解,“股改要么是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股票或者权证等对价,如果上市公司非常糟糕,可以引入重组方,重组方置入优良资产,流通股东可以缩股的方式使新进入的大股东置入的资产与市场价值达到一个平衡。而太平洋证券用了4200万股换取了太平洋证券所有流通股东权益,就让14.613亿股获得了流通权,这是一个荒唐的逻辑。找一家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与农业银行股东持有的农行股权进行权益交换,那么农行岂不是可以直接上市,干吗还要进行多年的重组呢?”

  他接着指出,“如果监管部门认为太平洋证券通过部分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之间的权益交换就可以上市,那么中石油等大型国企的股东人数众多,完全可以分流一部分股东与一些还没有上市的优良企业的股东进行权益交换,这样一来,发行审核等程序都可以省略,也不会因为发行新股而从市场中抽走大笔资金,按此逻辑,就应该广泛推广。”

  让这位人士更纳闷的是,那么多优良企业不选择,为什么要支持一个开张三年,连续两年亏损,三年累计亏损8000万元以上的券商上市呢?该人士指出,“云南省有很多优良资产可以参与云大科技的重组,但是为什么抛弃优良而选定太平洋证券呢?”

  2008年一季度,在券商普遍盈利的情况下,太平洋证券爆亏2.5亿元,亏损的重点就在于炒股票,并未摆脱“明天系”时代的炒股风格。

  “夹带上市”背后的疯狂

  太平洋证券的业绩达不到上市的标准,却依然获得了上市,这背后又是怎么的玄机呢?

  2006年8月,云南崇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了“明天系”控制的黑龙江世纪华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太平洋证券2852万元的权益,随后,在2006年11月太平洋证券增资扩股的时候,再次增资4000万元,并在随后的太平洋证券1∶1转股过程中,廉价获得太平洋证券6800多万的股权。

  经过调查发现,该崇文企业注册资金100万,成立于2006年11月14日,由太平洋证券董秘林荣环的哥哥林屹松控股95%,还有一个叫陈惠的女人持股5%。这是一家多么神奇的公司!一个还没有成立的公司怎么从世纪华嵘手上取得2852万股太平洋证券权益?当时怎么完成工商过户变更的呢?

  一家金融公司的股权居然转让给一家并未成立的公司,纵然林荣环是董事会秘书,但是也没有那么大的能耐走通工商过户这一关,这个崇文企业只有100万的注册资金,那么受让2852万股的股权资金以及增资扩股的4000万元的资金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呢?

  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50%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 

  崇文企业在增资扩股以后占太平洋证券股权超过5%,而这家注册资金仅100万的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涉嫌违法持有太平洋证券股权,这样的公司根本不能成为金融公司的股东。并且。太平洋证券名义上的第一大股东玺萌置业2004年的负债率为95.93%,2005年为85.74%,2006年为87.05%;大股东中储股份2004年的负债率为52.35%,2005年为50.05%,2006年为64.71%。莫明其妙的是,有关部门的官员却在太平洋证券的增资扩股上进行同意签字。

  太平洋证券上市的保荐人出具的保荐意见以及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均称,“太平洋证券股东通过换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为公众公司。”中介机构进一步推演,公众公司就可以直接挂牌交易成为上市公司,所以太平洋证券符合上市资格。

  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文)。文件中明确规定,“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太平洋证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没有经过证监会批准,只是办公厅进行了批复。

  99号文还明确指出.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文件中特意进行定性与定量解释.特别强调.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而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太平洋证券股东与云大科技的股东进行权益交换事实上就是一种权益转让,这种行为对于一般公司都是禁止的,更何况太平洋证券作为金融企业,更加应该禁止。”管理层内部人士觉得非常不可思议,即使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将权益转让给云大科技的股东,证监会即使批准,股东人数也不能超过200人。 然而,这一切就这样发生了。

  暴富之人疯狂抽身

  更离奇的是上市使很多人一夜暴富,但却有暴富的人还没有变现就开溜。

  天津顺盈成立于2001年6月,注册资本金500万元,持有太平洋证券1503万股。顺盈共有5个自然人股东,王磊持有45%,丁华忠持有30%,王薇持有5%,何英与杨立安各持有10%。2006年10月20日,丁华忠和杨立安分别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王磊,王磊持有该公司85%的股权,一举成为控股股东,并且该公司增加了自有资金投资这一项新业务。其间,太平洋证券借云大科技股改便利谋划上市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奇怪的是,到了2006年11月25日,大股东王磊将其持有的61%股权转让给王薇,另外的24%股权转让给周宏。同时天津顺盈增资扩股到1000万,其中王薇持股67.5%,周宏持有20%,新进入的孙宇出75万现金持股7.5%,何英的持股比例下降到5%。

  天津顺盈的增资扩股好像意在参与太平洋证券的增发,太平洋证券增资扩股时,该公司出资1500万元,以每股1元的代价获取了1500万股的太平洋证券原始股。更奇怪的是,到了2007年5月,太平洋证券与云大科技的股东开始换股的时候,这家公司又开始了股权变更,这一次又是大股东出局。2007年5月16日,王薇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孙宇和周宏,孙宇的股权比例上升到55%,周宏持有40%,何英的股权比例不变。已经出现了太平洋证券的上市预期,财富就在眼前,大股东为什么要急于抽身呢?

  王薇的出局并没有结束这家公司的股权变更。2007年12月28日太平洋证券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股价飙升,天津顺盈当天的收益在7亿元以上。到了3月18日,天津顺盈的股东再次发生变化,孙宇和周宏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宗建文,何英将其持有的5%的股权转给了覃伟桥。而天津顺盈的办公地点却是一家住户,找不到公司具体的办公地址。

  据了解,除天津顺盈之外,太平洋证券还有诸如北京冠阳房地产等多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在不断的发生变化,这些人究竟是代人持有,还是有意将亿万财富拱手让人呢?
 
太平洋证券上市路径揭秘
 
 
作者:申 谵 发布时间:2008-06-21 16:14 来源:华夏时报
 
 

 

        如果是自己申请上市,发行新股应该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查委员会(俗称“过会”);如果是借壳上市,则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证监会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

  但太平洋证券上市,无论是哪种上市方式,都没有经过这两个职能部门的其中一个。

  一个特殊的上市文件

  根据此前有关媒体的挖掘,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有关法律文件仅有一份,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证监办函[2007]275号)。“从行文看,这份函件下发于2007年12月21日,是针对上交所曾经向证监会提交的编号[2007]168号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而发。”

  文件显示:“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相关事宜已经经过证监会批准。”

  另一个相背离的文件,是来自证监会机构部的文件。根据太平洋证券上市公告书,与太平洋上市有关的文件还有《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7]81号),在这份2007年4月6日签发的证监会的批复中,显示的内容也主要是太平洋证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国资等公司增资太平洋证券的诸事宜。而且,此“批复”强调:“太平洋证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批准。”

  根据媒体的报道,在证监会发审委,一名发审委员觉得这事不可思议。

  因为一家股份制公司上市,交易所不可能在证监会批准前进行请示,一旦证监会批准,都会以证监会的名字,用“证监发行字”这个文号直接向交易所发文,让交易所按照交易程序进行办理。

  “在275号文中,证监会办公厅已经明确指出,太平洋证券的重组上市等事宜已经经证监会批准,那么这个以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批复就是多此一举,因为证监会批准一家公司上市或者重组都是需要在证监会的网站上公告的,不存在以办公厅的名义发文的。”证监会发审委一名委员强调,证监会批准一家公司上市重组,一定有一个业务部门在办理,那么在公示以及发文的时候一定会指出这个业务部门是谁,不会笼统地说是证监会批准的。

  太平洋证券高管背后悬案

  太平洋证券高管名单可以看出很多蹊跷的地方,董事长王大庆出身于哈尔滨的银行机构,后进入明天系旗下泰安市泰山祥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兼董秘林荣环也是从明天系旗下泰安泰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调任过来,这两家来源于肖建华老家的公司是明天系在资本市场运作的重要平台。

  太平洋证券原总裁廖一曾供职于财政部,现任总经理王超曾任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和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局长,党委书记、董事涂建曾任中国贸促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席律师,公司独立董事马跃是原中国贸促会副会长,这些人都在太平洋证券上市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公司董事韩铁林是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监事窦虎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这些都是明天系在资本市场的一致行动人和关联方,经常在收购行动中共同进退,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实现了某种利益共赢。

  太平洋证券董监事和高管中剩下的就是云南省地方利益的代言人,他们都是云南证券的高管。“太平洋高管的分配体现的是一种利益的分配。”一位知情人士说。

  随着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增资扩股投入的1元钱成本上市之后变成了48元,即便大盘下跌了一半以上,太平洋证券的股价也跌到17块钱,通过权力寻租的特殊上市通道也为相关利益者带来了17倍的财富增长,行走在灰色地带的套利机制,创造政策盲点套利的成本和风险几乎为零,而收益非常诱人,这样的项目远远超过风险巨大的二级市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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